时间:2018年7月23日
地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案情: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管某及其亲属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杨浦区某小区201室,并按照每月人民币52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管某等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要求其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管某仍拒不执行;即便经司法拘留十五日,管某依然继续占据房屋。7月23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管某犯拒执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案情回放
上海62岁男子管某因一场长达十余年的家族纠纷,长期与妻子乐某某、儿子管小某占据着一套本不属于他的房产多年。该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人王某某、陈某某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要求管某与其家属搬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权占有、使用系争房屋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房屋权利人,有权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杨浦区法院于2017年7 月18日判决: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杨浦区某小区201室,并按照每月人民币52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7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2017年10月23日,两原告向杨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今年1月19日管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杨浦区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在管某妻儿已经配合法院搬离系争房屋后,管某仍以民事判决不公为由,坚持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继续执行。
4月9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系争房屋门口找到管某并报警。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管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供认犯罪事实,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杨浦区检察院确认,被告人管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现场
7月23日,该案在杨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7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因该案系杨浦法院首例行为类拒执案件,法院执行局提前通知了其他8名行为类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到庭旁听。
被告人管某在被审判长传唤时号啕大哭,审判长多次询问被告人是否可以控制情绪,管某虽表示自己能控制情绪,但在讯问阶段,管某依旧捶胸顿足,反复为之前的民事案件喊冤叫屈,几乎致使庭审中断。主审法官见状,询问被告人身体状况,被告人随即称自己就是因住在系争房子里被诉讼、被拘留等事情或患高血压。
法庭上,面对法官和检察官的询问,管某的回答总是围绕民事判决展开,他的抗辩均指向一条:他不认可、不接受此前二审民事判决结果,坚持认为自己是从“自家”房屋中被“强行迁出”的。
法官对管某抗拒执行的理由反复释法,数次告知管某“此前的民事诉讼,已经上诉程序,二审仍然维持判决。根据法律规定,你仍可以依法申请再审,并寻求法律帮助。本案审理的是你涉嫌拒执罪的刑事案件,你再在本案中纠缠此前的民事判决结果,法庭就将打断你的抗辩。”
接着管某针对拒执罪抗辩道,在排除妨害纠纷案中的辩护律师并没有将法院判案结果明确告知自己,也不知道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自己是出于无知才没有履行义务,并不能算是抗拒执行。
对此抗辩,法官质询被告人:“此前法院执行法官已对你拒绝执行的行为做出过司法拘留处理,那时你就应当知道法院的民事判决结果。”管某这才发现自己所述前后矛盾,完全没了刚开庭时的气焰和强硬态度。
最终,杨浦区法院判处管某犯拒执罪,考虑其有主动投案情节,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参与旁听的其他案件的被执行人随即在休庭时找到自己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其中有三名被执行人当场做出书面承诺,表示配合法院执行,尽快履行义务。
连线法官
主审本案的杨浦区法院刑庭庭长李敏告诉笔者,这是杨浦区法院审理的首起行为类拒执案件。本案当事人因自认此前法院对其作出的民事判决不公,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即便被司法拘留,其仍不执行,可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拒执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的权威。人民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所作出的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说要依法治国,就是要有法可依、尊重人民法院的权威。无论被告人对判决结果有何意见,都不应也不能成为其抗拒执行的理由。”李敏说。
对于最终对管某从轻处罚,李敏表示,管某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且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已在家人的配合下完成了执行,管某迁出了系争房屋并支付了房屋使用费,犯罪后果较轻。因此法庭经综合考虑,给予其拘役五个月的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