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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9年11月24日 [1999]行他字第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高法行终字第9号《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饶平县公安局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上诉一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于该解释生效后发生的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案件。关于潮州市金贸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扣划的存款是否为善意取得,请你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