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16]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部署,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中办发[2015]31号)要求,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司 法 部
2016年6月14日
关于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部署,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在解决民商事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职责。《仲裁法》实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保障了仲裁工作依法规范发展。目前,全国经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仲裁机构255家,仲裁员4.2万多人,2015年全国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13.6万多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全面推进,仲裁工作还存在登记审查不规范、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仲裁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制度指明了方向,对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仲裁工作重要部署,贯彻实施依法行政要求,提高仲裁公信力,充分发挥仲裁工作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确保中央关于仲裁工作重要决策在司法行政系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促进仲裁事业稳步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登记工作,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监督管理,不断完善仲裁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仲裁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遵守仲裁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法定职责。二是坚持规范监管,把好仲裁机构“入口关”,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仲裁机构依法规范运行。三是坚持管理创新,贯彻落实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服务管理并重,为仲裁工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登记工作。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认真做好登记工作。依法严格审查仲裁机构条件,严格遵守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登记办结时限等规定程序。重点审查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家比例、仲裁员名册等,确保仲裁机构人员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并做好仲裁员(法律类)聘任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相关要求的衔接工作。规范仲裁机构登记公告、报备,经审查予以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仲裁机构设立登记后20日内予以公告,并将备案报告、公告文本等报司法部备案,同时抄送仲裁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变更备案。已经登记设立的仲裁机构变更住所、组成人员的,应要求其在变更后10日内主动向登记机构备案,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变更事项涉及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所载事项的,应当换发登记证书。对于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中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纠正,确保仲裁机构合法性。
(三)进一步加强仲裁机构监督管理。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仲裁机构有关情况,监督仲裁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检查仲裁机构超越仲裁执业范围、违法变更登记事项、违规跨地域设立仲裁分支机构和业务站点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依法纠正。要转变监管理念,融服务于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通过材料核实、规划指引、随机抽查、告知承诺等,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要创新管理方式,着力推进仲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将机构人员公开、执业信息披露、仲裁投诉处理等纳入信用管理,建立仲裁机构诚信档案,促进仲裁机构规范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仲裁机构设立登记、变更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指导仲裁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