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韩某甲、韩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渔获物价值 渔业资源修复 生态保护意识
【要旨】
检察机关精准引导侦查取证,明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适用内陆水域追诉标准,重点追查历次作业情况;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于非法捕捞行为破坏国家渔业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普法职责,加强执法与司法联动,做好释法说理,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经事先预谋,雇佣工人多次夜间驾驶渔船至长江上海段长兴水域、九龙港附近水域,违法使用高压发电装置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并将渔获物销赃予他人。经查,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利用上述方法在长江上海段非法捕捞水产品9次,累计捕获渔获物近2.5吨,累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2019年9月17日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捕捞作业完毕后,在江边私下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渔获物300余千克,并当场扣押了用于捕捞的电拖网、逆变器、发电机等涉案工具。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认定,韩某甲等人使用渔具系采用电脉冲方式进行辅助捕捞的拖曳三重刺网,属禁用工具。经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上述非法捕获的渔获物市场价值为7万余元。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案发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经研判,明确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法捕捞的水域属于长江干流水域,应适用内陆水域的追诉标准,并提出取证意见:一是调取账册等反映既往非法捕捞数额的书证;二是委托物价部门对涉案渔获物进行价值评估。2020年2月20日,长江航运公安局上海分局以韩某甲、韩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价格认定部门评估价作为犯罪数额。其一,鱼贩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不能真实反映涉案渔获物的实际价值;其二,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规定,结合查实的销售账册所反映的渔获物的数量、种类和上海本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涉案渔获物价值。同时,检察机关认定本案情节严重。韩某甲、韩某乙使用渔船拖带电渔网的方式在长江水域进行扫荡式捕捞,会直接致鱼类受电击死亡、生理功能遭受损伤,并对水体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过电水域局部“荒漠化”,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的风险。
2020年4月16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韩某甲、韩某乙提起公诉,并以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6月4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庭审直击》节目进行了网络直播。
经法庭审理,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韩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韩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韩某甲、韩某乙连带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7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韩某甲、韩某乙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长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涉案渔获物数量多、价值高、作案工具破坏性大的恶性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立足案件特点,破解价格鉴定、既往非法捕捞渔获物数量认定等难题,将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相统一,在当前长江大保护背景下,具有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渔获物数量及价值,精准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由于非法捕捞行为成本低、获利高、监管难,长江水域非法捕捞屡禁不止。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并固定行为人既往实施非法捕捞行为相关账册、转账记录等证据,准确区分渔获物类别及数量,避免采纳严重背离市场价格的销赃价从而导致犯罪数额畸低。借鉴本案渔获物的认定方式,有助于统一类案的价值认定标准和取证规范,实现精准打击。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修复。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内部协作、信息互通,确保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无缝衔接、共同推进。本案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模式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打击犯罪与源头治理、维护公益与促进发展相统一,体现了检察机关践行生态环境修复司法理念和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三)加强联动履行普法职责,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本案非法捕捞作业水域地处长江口,是中华鲟、长江鲟、江豚等珍贵、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场所,鱼类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脆弱。该案判决后,为确保办案成效,检察机关与市农业农村委、市海事局、公安机关会签多部门协作工作备忘录,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世界环境日”加强对本案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南部县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 生态修复 检察长办案 法治宣传
【要旨】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采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要结合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次数、渔获物数量、生态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促使行为人认罪认罚,督促其修复受损渔业资源,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优化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实的法治环境。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沈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在嘉陵江支流转转河水域实施非法捕捞,捕获鲢鱼9条、鲫鱼2条。经检测,其使用的自制电鱼工具产生的电流足以将鱼虾蟹贝等水产品瞬间致死。经评估,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共计1312.5元,同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另查明,自2008年以来,其在农闲时节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长期实施非法捕捞,大部分渔获被其售卖。
【检察履职情况】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平台上发现沈某某涉嫌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线索后,立即建议行政机关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5月12日,四川省南部县公安局对沈某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侦查,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南部县人民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本案“案小事大”,高质量办理案件,可形成依法惩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导向作用,遂由检察长担任案件主办检察官。审查起诉中,沈某某辩称其非法捕捞区域不是禁渔区因而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对其释明禁渔期、禁渔区和禁渔方法等规定,并进行政策教育。7月12日,该院与县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对接,建议该局制定非法捕捞涉案人员生态修复方案。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修复方案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沈某某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修复方案向天然水域增殖放流价值1312.5元鱼苗,履行生态修复责任。
2020年7月20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向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同年10月13日,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渔民、基层群众等旁听庭审,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履职,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出庭审理。经审理,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和诉讼请求,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已生效。
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做客广播电视台,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刑法》《渔业法》等相关法律,对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禁用方式以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生态修复责任等进行普法解析,增强群众法律意识。2020年10月15日,该院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农业农村局(水产渔政)工作人员及非法捕捞涉案人员等,对价值1万余元鱼苗实施增殖放流,并通过微信、微博等直播方式进行法治宣传。
【典型意义】
在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把握“小案”的导向性、教育性,通过旁听庭审、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督犯罪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统一。
(一)综合判断危害后果,准确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非法捕捞水产品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方可入罪,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理解把握入罪标准。非法捕捞渔获不多的情况下,要结合作案动机、作案地点、作案手段、作案时间、作案次数和生态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尤其要考虑对区域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后果。
(二)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生态修复责任凸显司法效果。在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责令行为人承担被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从经济上给予处罚,有效实现惩罚、预防效果。同时实现生态环境修复,法治化推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
(三)检察长带头办理“非捕”案件,鲜明司法政策导向。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政策性较强,要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长带头办理非法捕捞案件,可以带动本地区高质量办理相关案件,引导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达成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共识,推动中央政策在基层落地落实。
(四)加强类案普法宣传,促进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见实效。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领域执法人员、渔民、基层群众等旁听庭审,检察长做客电视台普法,监督涉案人员增殖放流等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彰显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引导群众远离生态环境犯罪,努力形成全民参与、全民禁捕、全民护江的格局,优化长江“十年禁渔”政策落实的法治环境。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诉姚某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固废污染 提前介入 综合治理
【要旨】
对以层层转包方式违法倾倒工业固废的行为,依法追究固废直接倾倒人、中介人和未尽法定污染防治责任的固废产生企业的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公安机关对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事实固定证据。推动行政机关出台工业固废处置管理规定,促进相关领域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日晚,嘉兴市嘉善县至秀洲区太浦河红旗塘河道发生严重污染,水体呈暗红色,浊度及总磷均超出正常指标数倍。经调查查明:2015年以来,工业污泥处置中介人姚某某、夏某某、陆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联系嘉兴某织造有限公司等5家污泥产生企业,将取得的全部或部分污泥通过层层转包的方式交由明知无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胥某某处置。胥某某组织方某某、段某某等人将2739余吨工业污泥分多次偷倒入红旗塘嘉善至秀洲段水域。经鉴定,倾倒的工业污泥为“有毒”或“有害”物质,共造成各类损失达560余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程序,并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2017年12月14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抽调两级院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提前介入该案,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污泥产生企业是否依法处置固体废物、倾倒的污泥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方面开展调查取证。2018年6月,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秀洲区院)对本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在《检察日报》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期间,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反馈或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2日,秀洲区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8名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诉请判令各民事责任主体承担污泥倾倒造成环境污染所产生的应急监测和检测费用、为防止污染扩大所产生的紧急措施费用、对倾倒的污泥进行清理、运输、处置费用和生态损害赔偿费用等共计560余万元,各污泥产生企业在责任范围内分别与姚某某、胥某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27日,秀洲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8名自然人被告一年十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部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不服,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0年5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除因一污泥产生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其以确认之诉改判外,其余部分均维持原判。截止目前,各责任主体已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合计2281258.75元,其余赔偿费用法院正在强制执行中。同时,秀洲区院针对本案涉及的工业固废处置问题,积极与当地生态环保部门开展协作,共同推动当地政府出台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管理办法,促进了该区工业固废产生企业的行业治理。
【典型意义】
涉案受污染的太浦河红旗塘河道流经苏浙沪三省市,沟通太湖与黄浦江,是太湖流域向下游地区供水的骨干河道,生态意义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违法倾倒工业固废行为,保护了相关水域的生态安全。该案也为层层转包式的固废倾倒案件如何确定直接倾倒者、中介人及固废产生企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办案样本。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矿 综合治理 一体化办案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范围不局限于刑事案件被告。根据“谁侵权、谁赔偿”原则,依法追究相关民事侵权主体的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安徽淮北某公司(后更名为某勘探公司)在金华石片厂及福光联合石料厂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中,成立工程项目部并聘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李某某、陶某为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陶某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私自变更施工方案,超红线范围施工,至案发时共非法开采石料达268万吨,价值7135万元,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安徽某爆破公司明知某勘探公司工程项目部、李某某、陶某在矿山治理过程中违反施工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仍为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
【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12月,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铜陵郊区院)在办理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审查起诉一案中发现,李某某、陶某等非法采矿行为可能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立案审查。经检察机关与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委托安徽开成地矿勘查有限公司、铜陵华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有关专家进行评估鉴定,确定本次非法采矿共产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803832.22元,评估鉴定费38800元。
2018年12月26日,铜陵郊区院以李某某、陶某等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李某某、陶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依法追加某勘探公司、安徽某爆破公司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诉请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因本次非法采矿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3803832.22元及评估、鉴定费用38800元。2019年7月4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陶某因非法采矿罪分别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同时支持了全部公益诉讼请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不服上诉,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月2日,涉案款项全部执行到位。现案涉矿山生态环境已修复完毕。
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铜陵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行政主管机关对矿山资源日常监管不到位、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过程中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向行政机关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加强管理、堵塞漏洞。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全部采纳,促进矿山资源管理和环境整治隐患问题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主动配合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工程责任主体单位、工程实施主体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犯罪问题,现已有两人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人被处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不构成犯罪但构成民事侵权的相关主体依法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一并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受损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和保护。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办案中积极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优势,就案件事实认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及费用等问题加强上下、内外协作配合,与行政机关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因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鉴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制定、同步跟进生态环境恢复成效,避免了传统诉讼流程“先赔偿、后修复”模式下,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持续扩大的负面影响。
上海市崇明区东风西沙水库水源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水源地保护 跨省域 指定管辖 长三角一体化
【要旨】
对跨行政区划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上级检察院指定管辖,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的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推动问题快速解决,切实保护水资源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海门市江山公司发放了港口经营许可,由该公司负责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经营管理。江山公司在距崇明东风西沙水库不足10公里的上海市白茆沙北水道(该作业区属上海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两侧从事砂石过驳作业,作业区共有浮吊40多台,作业船只长期有30-40艘,高峰时段有近百艘。2018年至2020年间,江山公司因安全生产等问题多次被相关部门约谈、责令停业整顿,船舶可能发生不按规定处理生活垃圾、海轮违法过驳等情形,对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环境污染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在2019年底召开的第二届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检察论坛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指定给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院)管辖。崇明区院依托生态检察官派驻河长办机制,联合崇明区河长办多次巡视白茆沙水域,评估过驳作业风险隐患,商请区水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海事部门等就生态红线、船舶作业等专业问题答疑解惑,找准公益受损点;依托北长江口生态环境保护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商请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门市院)协助调取涉案相关证据材料、共同会商办案思路,又赴江山公司实地查看该公司安全监管及船舶污染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多次和南通、海门两级交通部门沟通行政机关管理及江山公司过驳作业威胁水源地安全等相关情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海门市交通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全面履行对过驳作业风险监管职责。
2020年6月12日,崇明区院、海门市院与海门市交通局会签了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备忘录:一是海门市交通局依法注销到期的浮吊作业船只港口经营许可且不再受理新的申请;二是督促江山公司6月15日前终止在上海行政水域的过驳作业,并拆除清离相关设施设备;三是南通市交通部门6月30日前完成对行政许可未到期浮吊作业船只的全部迁离,实现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取缔目标;四是海门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清退工作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浮吊作业;五是崇明区院、海门市院、海门市交通局7月份联合开展白茆沙水域巡查,共同查看海门水上临时过驳区迁移取缔工作的落地落实情况。
备忘录签订后得到全面履行,截至2020年7月,江苏省海门市交通局向江山公司发放的港口经营许可已经全部终止,白茆沙北水道两侧过驳作业区浮吊船只全部予以清退,崇明东风西沙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白茆沙水域属于东风西沙水源地准保护区。上海、江苏两地检察机关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筹指导下密切配合,通过指定管辖,探索形成两省检察机关跨区域办案协作机制,以诉前磋商形式与行政机关达成治理共识,消除了东风西沙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
江苏省江阴市长江江滩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非法填埋废物 江滩违建 快速检测实验室
【要旨】
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线索平台发现线索,利用快速检测实验室和无人机等设备调查取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积极履职,修复被破坏的江滩。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起,某公司在其租赁的长山北麓大庆港西北侧长江江滩上,采取倾倒渣土、钢渣、河道打桩等方式进行非法填滩,并违法建设码头、货场等建筑物,占用江滩面积达150亩。在此期间,相关行政机关多次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2018年12月,大庆港东北侧岸壁式码头及堆场工程全部拆除,但非法填滩形成的150亩码头区域一直存在,影响长江航道安全和防洪工作开展,长江岸线未能恢复原状。
【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2019年8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阴市院)借助“互联网+”,研发集线索自动抓取和智能分析研判于一体的“智慧公益诉讼平台”,在一次日常抓取线索过程中实时扫描到本案线索,初步核实后决定立案办理。办案人员调取了有关行政执法证据材料,了解某公司行政违法案件的基本情况;运用无人机取证、现场实地勘验等方式,固定某公司非法侵占长江岸线的事实;委托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对涉案土样、水样进行采样检测。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厘清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履职依据,分别向水利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水利部门依法对某公司非法倾倒渣土、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要求该公司停止擅自填滩、侵占河道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某公司在长江滩地填埋的固体废物跟进监测,发现污染情形,依法及时处理。发出检察建议后,江阴市院持续跟进监督,先后5次参加由属地政府、水利、生态环境、国土等多部门召开的大庆港整治联动会议,研判13份大庆港码头整治工程资料,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商研究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问题;每周2次赴大庆港现场,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2020年初,在江阴市院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多重合力下,被非法占用的长江江阴段江滩已完成整治,共移除土石方24.2万立方米,拆除钢筋砼构件500立方米,长江岸线得以恢复原状。
【典型意义】
江滩是长江生态环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力“互联网+”技术,实现快速对生态环保类案件线索进行筛查,破解线索发现难、评估难问题。利用无人机等现代技术装备,克服地理条件的限制,顺利完成取证固证及跟进监督工作,发挥生态环境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动态监控作用,保证检察建议落到实处,为江滩修复提供了有效司法保障。
浙江省安吉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经济带水域生态 协同履职
【要旨】
涉水域生态违法行为类型多,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部分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清、职能不明。检察机关坚持督促与协同并举,推进多部门协同综合治理,建立常态化机制,积极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基本案情】
安吉县赋石水库素有“浙北第一库”之称,是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其源头水质直接影响到湖州市千家万户的饮用水安全。西苕溪是安吉县内主要水系,自西南向东北流向太湖,最后注入黄浦江,是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水流资源。经查,赋石水库滩涂上遍布着用竹竿定标、长达十余米的地笼,各地笼间隔不过二十米,岸边公然停放着用来收放地笼的快艇。水库库尾处倾倒有生活垃圾,存在非法取砂现象。西苕溪乌象坝段河道短短百余米就存在近三十条地笼,岸边倾倒有生活垃圾。浒溪灵溪公园段存在沿河护栏被破坏,越野车下河行驶情况。上述一系列违法行为对水库、河道的水质安全造成影响,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10日,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吉县院)收到县人大代表转来本案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后,办案人员对赋石水库、西苕溪主河道流域等主要水域内存在的破坏水域生态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证据收集。针对调查发现的水域内非法捕捞、水域内倾倒生活垃圾、浒溪河道护栏被损毁等情况,安吉县院分别以诉前磋商、诉前检察建议形式督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灵峰街道等部门整改。5月28日,上述行政机关分别在赋石水库和西苕溪同步召开多部门联合专项整治现场工作会议。专项整治期间内,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水利局向水库周边和西苕溪沿岸村民发放《清理整治违规渔具行动的通知书》,收缴地笼1000余条,对无证捕捞行为积极查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水库、河道非法取砂行为进行了查处;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协同各属地乡镇完成西苕溪清水入湖整治工程,实现了岸绿水清;市生态环境局安吉分局以推送短信方式加强水域生态保护宣传促进源头防控。安吉县院以此案为契机,在赋石水库管理局设立公益诉讼检察联络站,实行“检察长+库长+河长”机制,推动县治水办牵头多部门建立联合长效监管机制,明确了常态化巡查监管、信息资源联络共享、联合专项整治、生态修复协作等六项工作机制,全链条、常态化、系统化守护长江流域水域生态。
【典型意义】
水域生态涉及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综合保护工作。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点带面,主动协同多部门共同履职,有效破解溪河、湖库水域生态保护部分违法行为监管不清、职能不明等难题。同时以案促治,形成长效监管治理机制,助力安吉成为“水清、库绿、景美”的生态环境“重要窗口”建设,多部门合力守护好长江经济带的“美丽河湖”。
江西省赣江沿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破坏生态环境 河(湖)长+检察长 磋商 检察一体化
【要旨】
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河(湖)长+检察长”司法执法协作机制和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部署,运用指定管辖、一体化办案、诉前磋商等方式,推进联动综合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南昌某公司将加工玻璃胶过程中产生的约8吨工业固体废物雇请车辆偷偷倾倒至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镇前洲村附近赣江中支沿岸滩地。工业固废用普通编织袋包装,内容物呈黑色泥状或褐色油渣状并有明显油污渗漏,散发出刺鼻性气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南昌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南铁检察分院)检察人员外出办案时发现本案线索,立即向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院)报告。2020年6月4日,江西省院与南铁检察分院对倾倒现场进行勘查并初步取样检测,发现部分样本的腐蚀性指标超出国家规定限值。后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工业固废和废油漆桶均属于危险废物。6月16日,江西省院指定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铁检院)跨行政区划管辖该案。
因时值汛期,赣江水位迅速上涨,为防止污染扩散,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检察机关紧急与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进行诉前磋商,督促其尽快开展应急转运工作。南昌铁检院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的同时,同步推动涉嫌污染环境犯罪问题调查取证和线索移送工作。7月16日、22日,南昌铁检院分别向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扬子洲镇政府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两单位对案涉危废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被污染场所进行修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线索等。8月初,两行政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场地进行修复清理。9月,南昌市东湖生态环境局将犯罪嫌疑人龚某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线索移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立案侦查。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扬子洲镇前洲村陶家附近有两家砂厂非法侵占河道、洗砂污水直排赣江,其中侵占河道问题因处理难度大,有关行政机关多次执法均未得到有效解决,江西省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该线索进行立案,并根据与省河长办共同印发的《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将案件通报省河长办并联合省水利厅对现场公益受损情况进行调查复核。经过多次与省水利厅进行诉前磋商,确定由省水利厅将此问题列入省、市、区三级水利部门“四乱”清单,省水利厅牵头、南昌市水利部门抓好整治落实。7月2日,江西省院、省水利厅向南昌市水利部门联合下发对两家砂厂违法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整改督办的通知。江西省院将所涉个案线索同步交办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7月13日,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扬子洲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对两家砂厂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职,截至11月,已督促两家砂厂将侵占河道岸线的砂石全部清理完毕,洗砂设备全部拆除,相关建筑物已基本拆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运用“河(湖)长+检察长”机制,在线索共享、调查取证、整治磋商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老大难”问题在诉前程序得到有效解决。省级检察院积极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部署和一体化办案要求,“上下一盘棋”推动赣江沿线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既监督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整治修复,又督促行政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确保污染者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