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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保护诉权恶意滥用浪费资源

法治日报 2020-08-17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民事诉讼审判秩序,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比较宽松、法律成本低、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等原因,当事人恶意行使这一权利以拖延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受理的几起相关案件,这其中,有些当事人因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时间被惩戒,也有的由于无法准确认定是否主观恶意而被法院裁定驳回。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告诫人们要正确适用法律,诚实守信,禁止恶意诉讼的侵权行为。

  故意增加诉讼请求

  规避管辖依法移送

  □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通讯员 张强

  2011年9月重庆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旅游接待中心项目工程发包给湖南某公司承建。2012年3月,湖南某公司与余某某、王某某签订《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协议》,余某某、王某某交纳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后进场施工。施工中,因重庆某公司严重违约致停工,要求余某某、王某某退场后,将工程交由第三方完成。2014年7月25日余某某、王某某向重庆某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重庆某公司拒绝与湖南某公司及余某某、王某某结算,并不支付工程款。

  因尚有917.6737万元工程款未支付,同时湖南某公司未支付余某某、王某某垫资的回报款120余万元,未退还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余某某、王某某认为两人应取得1362.7057万元工程款。

  于是余某某、王某某向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湖南某公司支付余某某、王某某工程款1362.7057万元及违约金约700万元,共计2026.7057万元;重庆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某、王某某主张的700万元违约金在《项目经营管理内部承包协议》中没有约定,是为了能达到中级法院管辖要求,属于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规定的情形,无法直接将此数额作为认定级别管辖的起诉标的。结合该案在建工程位于石柱县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重庆四中院认为本案应当由石柱县法院管辖。据此,依法裁定本案移送石柱县法院处理。

  承办法官表示,当事人在起诉时,故意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管辖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规避管辖法院受理,故意提高审级,属于规避受理情况,受理法院应依法移送。

  不服裁定提出上诉

  滥用异议两度被驳

  □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通讯员 吴迪

  2018年,原告杨某甲向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乙偿还其借款,垫江县法院立案受理后,法官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杨某乙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杨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起诉。垫江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乐至县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垫江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重庆市垫江县,垫江县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杨某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后杨某乙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称,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使存在借贷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乐至县法院管辖,垫江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乐至县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杨某甲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杨某乙偿还借款,被上诉人杨某甲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垫江县应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被上诉人杨某甲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垫江县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垫江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杨某乙提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内容,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上诉人杨某乙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同时,承办法官也向当事人阐明滥用管辖权异议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最终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释法教育讲明利害

  被告撤回异议申请

  □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曾相强

  2017年3月2日,张某驾驶货车在大足区行驶,在躲避行人时将车行驶至公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由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肖某和摩托车搭乘人陶某受伤。此后,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为肖某和陶某垫付了救治费用。

  2018年,该中心将张某、何某、人保荣昌支公司等诉至大足法院,要求返还垫付款,大足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垫付款155100元。后张某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系为何某提供劳务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故其责任应当由何某承担,遂依法改判由何某返还垫付款155100元。

  之后,因为该事故责任纠纷,肖某、陶某分别将张某、何某、人保荣昌支公司等起诉至大足法院,主张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何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向法院邮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将两案移送至荣昌区法院管辖。

  法官在综合考量案情之后,并没有立即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而是依法传唤何某到法院接受询问。法官对何某进行法律法规释明:因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大足区,大足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之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与上述两案相关联的案件历经二审,何某均参加诉讼,应当知晓大足法院具有管辖权。

  同时,法官对何某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肖某、陶某在事故中受伤,需要进一步的治疗和康复,何某要理解肖某、陶某急需得到赔偿的现实处境;另一方面,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参加诉讼,协助法院高效地处理后续赔偿事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最后,法官讲明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相对方的权益,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将依法给予惩处。经过劝导,何某主动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两案如期开庭审理。

  合同约定缺乏证据

  管辖异议依法驳回

  □ 法治日报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通讯员 郭静

  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在与开发商协商未果后,家住重庆市巴南区的贾某等10余名业主便将重庆某建设公司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支付相应违约金。今年2月,巴南法院受理后,开发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理由均是原、被告双方约定了发生纠纷应在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接受审理。

  巴南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十余起案件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上述案件中,业主与重庆某建设公司之间虽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明文约定发生纠纷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开发商也未举示证据对相关约定加以证明。为此,针对被告开发商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巴南法院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然而,在收到裁定后,开发商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接到上诉状后,承办法官与该开发商联系,向其释明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审理周期,干扰诉讼的进程,如构成滥用则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处罚。最终开发商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撤回上诉。

  法规集市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老胡点评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一项重要诉讼法律制度,在促进司法公平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些诉讼当事人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却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为了获得不正当的诉讼利益,或编造虚假事实,或曲解法律规定,肆意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向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又拖延了正常的司法进程、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正当利益。

  对诉讼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现象频繁发生、屡禁不止的问题,一方面应进一步加强诉讼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增强诉讼当事人尊重、敬畏司法程序的意识和诚信、理性参与诉讼活动的观念,引导诉讼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诉讼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应该严格审查、仔细甄别、依法判断,对恶意拖延诉讼、肆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不但要果断予以驳回,而且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和严肃性。 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