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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网络民事行为的新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不仅将整个民事基本法律体系化,还将诸多领域的行为规范予以深化和明确,充分体现出法典的功用与价值。

面对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相伴而生的新问题,《民法典》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电子合同、个人信息保护与网络侵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可谓“网络民事行为新规范”。这里的“新”,是一种规范意义上的整合、创合与趋合,体现出人们对于《民法典》的规范需求以及《民法典》之于人们与网络相关行为的意义。

 

体系整合:实践与生态

 

任何一部法律的产生,都是基于鲜活的生产生活实践,《民法典》亦不例外。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算法、AI 等技术不断升级迭代,网络购物、网络社交等成为人们的生活常态,这些行为实践构成一种“网络生态”,体现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所形成的关系。

对于如何规范网络生态,我国在法律层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同时出台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予以规制。这些规范主要针对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区块链信息服务、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安全审查、信息搜索、直播、互联网论坛社区、跟帖评论服务、微博客信息服务、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内容。事实上,这些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形成网络生态治理的法律规范群,而且潜移默化地影响《民法典》中网络相关行为规范的制定与形成。

综上,“网络民事行为新规范”虽然较为直接地指向《民法典》所涵盖的网络相关民事规范,但其内生于“实践”与“生态”两个方面,又外化于“行为”与“规范”两种表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网络行为规范实践与网络生态治理实践的深度体系性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