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之二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原告人:XXX(系被害人),女,回族,XXXX生,职业是跑长途客运,家住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人:XXX,女,XXXXXX生,回族,家住XXXXXXX,个体户。
被告人:XXX,男,XXXXX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个体户。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杀人罪(未遂)刑事责任;
二、请求赔偿原告各种赔偿金共计14130.23元。
事实和理由:
2007年9月15日早7点左右,在河南睢县睢州大道西段睢县客运总站北门,被告人XXX、XXXX放着自己的11点半的班车点不跑,又来无故非法抢占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因为在此之前,他们夫妇俩已经连续一年多,公开侮辱我,破坏我的名誉和我夫妻的感情,我也曾多次制止过他,因此产生矛盾。事发前一个多星期他们夫妇不知从哪弄来一俩即将报废的长途车来挤我们早七点的班车点,多次故意给我们找茬,意图使我们的车跑不下去。事发当天,他们又把车发了下去,我和姐姐XXX想和他们交涉一下,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XXX递给XXX一个内装有俩把刀袋子,XXX先后用这俩把刀刺伤了我和姐姐后逃之。后家人将我和姐姐送到医院,姐姐在送到医院几分种后就因抢救无效死亡,我在医院住了7天,几处伤口分别构成轻伤、轻微伤。后XXXX虽然归案,但却一直没有如实供述自己和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无视国家法律,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公共场所(汽车站门口),有预谋的行凶杀人,故意伤害我的身体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XXX、XXX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医疗费计4130.23元,有医院发票11张为证。
2:我住院7天,休息30天,误工费2940元。每天按80元计算。
3:我母亲照顾我7天,护理费280元,每天按40元计算。
4:交通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计300元。
5:营养费1480元,住院及休息共37天,每天40元计算。
6:后续治疗费5000元。出院以后,受伤部位一直有隐痛。
各项合计共14130.23元,恳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XXX
代理人;焦慧君
2007年11月22日
附录:证据清单(共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