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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夫妻转移4000万财产获刑5年

山东高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老赖”夫妻转移4000万财产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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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8-08-14 08:15:50

制图/李晓军

  □ 法制日报记者 徐鹏

  □ 法制日报通讯员 段格林

  今天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新闻发布会,并通报了拒执罪典型案例。

  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终难逃法网

  在姜某、孔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借钱不还,更名改姓、转移名下财产企图逃避义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2年,姜某和其妻子孔某某向烟台某银行借款40余万元用于购买车辆。事后,姜某和孔某某未如期还款,银行便将二人诉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姜某和孔某某归还相应本金及利息。2005年立案执行后,由于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姜某及孔某某下落,其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年间,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院一直在寻找二人下落,查找其财产情况。2016年1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递交三份韩国公证文书,证明二人在国外拥有房产及车辆,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对两被执行人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

  经查明,姜某和孔某某在2006至2016年间,多次更改姓名,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且在2002年至2005年又有多起借贷纠纷。为逃避执行,2006年至2016年间,姜某单独或伙同孔某某将房产35套、汽车6辆、车库3个、车位两个、现金661万余元隐匿,并无偿转让房产两套,财产总价值合计人民币4000多万元。

  2017年12月,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两被告人更改姓名、长期藏匿在外,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的财产达数千万元之多,其情节特别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姜某、孔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5年。

  “姜某和孔某某恶意抗拒法院执行,企图通过办理虚假户籍和身份证明、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以为能瞒天过海,但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山东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说。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被制裁

  在陈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中,2013年2月至5月,陈某某分三次向姚某某借款合计5.24万元。因陈某某被多次催要仍不归还,姚某某向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沂源县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儒林村租赁厂房内的数控车床及6150型号钻铣车床各一台,并张贴查封公告及封条,查封期限自2014年4月29日至2015年4月28日,同时,向被执行人陈某某依法送达了相关查封手续且告知了相关权利义务。2014年5月23日,沂源县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支付姚某某借款5.24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姚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沂源县法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立即变现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陈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如逾期,则法院依法处置查封的两台机床,同时,法院再次告知被执行人不得对法院查封的车床进行转移、变卖或者毁损,否则将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但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多次以各种理由拖延执行,拒不履行。

  后经查明,2015年1月至2月,陈某某擅自将法院查封的两台车床分别以1万元、5.1万元的价格分两次卖予不知情的张某君,张某君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货款6.1万元,陈某某得款后未履行法院判决而挪作他用。被执行人陈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最终被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山东省高院负责人介绍,被执行人面对法院生效判决,仍存在逃避执行的耍赖侥幸思想,通过谎称和解,为变卖财产争取时间。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后,所得价款61000元已全部到位,足已履行本案的判决,但被执行人却挪作他用。被执行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对法院的多次警告置之不理,认为法院只是在吓唬他,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法制日报济南8月13日电

(责任编辑: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