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作假理应追责导师
一种说法
在依法打击学位论文的买卖、代写等的同时,也应尽快立法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明确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
近日,教育部下发通知提出,要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明确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等。
而在此之前,科技部称正着手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通过开展“清网行动”,互联网中“论文买卖”等若干组关键词的搜索结果数据大幅减少。
提到买卖、代写学位论文,在中国的大学屡屡出现。
据我了解,花一笔钱找“专业”写手或公司,包办学位论文、发表SCI论文等,这是相当一些研究生的混文凭之道。为何教育部明文专项“严打”,即与这一乱象日益猖獗有关,也与部分导师的碌碌无为相连。
指导研究生写论文,导师应担责
在一些导师看来,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乃是本分,导师帮助再大、监督再严,也起不了决定性作用。一篇学位论文动辄数万字,引经据典洋洋洒洒,导师也不能拿着放大镜甄别。
更何况,导师还忙着科研经费申请与竞争、科研成果考核与评价、科研岗位及待遇、人事关系及平衡等,哪有那么多时间盯着自己带的研究生是怎么写论文。
但是,导师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写作,乃是不容推卸的法律义务。根据《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上位法,教育部出台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由此看来,在学生撰写学位论文时当“甩手掌柜”,显然违反了法规要求。
既然承担了法律义务,还应当切实负起法律责任。导师承担着面对面指导学生学业的重要职责,掌握他们的学术活动,包括学位论文写作的情况,自在情理之中。如果研究生最重要的学业任务,也就是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等学术作假行为,便能倒推导师的指导过程存在失职。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学术作假被处分,国际有惯例
学生的论文出了问题,导师也很难脱得了干系,这种略显苛刻的做法,其实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日本学术女神“小保方晴子学术丑闻”就是一个典型事例。2014年2月,日本理化学研究所发生再生科学综合研究中心的小保方晴子陷入学术作假漩涡,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的Paul Knoepfler教授等公开质疑其学术作假。是年7月2日,《自然》杂志宣布撤销该论文。
之后,小保方晴子在美国求学时的导师,也是该文的共同通讯作者,美国科学家Charles A. Vacanti,被迫辞去在哈佛大学附属妇女医院职务,并宣称“休假一年”。早稻田大学认为,小保方晴子在2011年递交的博士论文被发现存在盗用他人成果的问题,对指导教授常田聪给予停职一个月处分。
当然,这种针对学位论文作假的严肃追责,还需要法规方面的有力支撑。前年发生的山东大学硕士论文抄袭案,研究生陈某一篇学位论文《档案开放利用与信息安全保障研究》,被曝光疑似“大面积抄袭”,最终结果不仅被取消学位,其导师的指导教师资格也被取消,根据的是内部规章——山东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山东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大学不是名利场,而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师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教书育人。从长远看,纠治学位论文作假乱象,立法还要再前行一步。
在依法打击学位论文的买卖、代写等的同时,也应尽快以立法形式,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明确社会机构、高校院所、导师和学生等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让导师精心育人、学生精修论文,而不是制造一堆学术泡沫,混一张掺水的文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