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因涉嫌故意伤害和妨害公务罪,洋县人潘强文被批捕。期间,经过公安机关多次补充侦查、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最后在退回补充侦查后没了下文。
近日,在先后向两级检察机关提起国家赔偿后,潘强文终于拿到了汉中市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看到儿子被打 父亲路过帮忙
“我那天刚好骑摩托车路过,就看到几个人打我儿子,我就赶紧上去帮忙。”说起7年前的遭遇,62岁的潘强文记忆犹新。
潘强文说,他儿子潘卫华一直在洋县从事摄影工作。2010年5月20日,由于亲戚从外地拉了一车化肥回洋县,被洋县一化肥公司职工拦截并发生纠纷。随后他儿子前往现场拍摄时,与对方发生了争执。
根据洋县公安局一份资料显示,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下午1时许,在洋县谢村镇东韩村口,潘卫华(潘强文之子)擅自对发生纠纷的现场进行拍摄,与洋县玉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虎公司)职工发生争执,潘卫华用石头将玉虎公司职工田建斌砸伤,被玉虎化工公司杜文中抓住。
正好途经此处的潘强文发现此情即下车抱住杜文中的腿,父子二人将杜摔倒在地。潘卫华压在杜文中上身,致杜文中右膝盖受伤,洋县公安局谢村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潘强文对民警抱腿并辱骂,后经过谢村镇干部、谢村法庭干警极力拉劝,潘卫华、潘强文二人方才被带离现场。
2010年5月21日,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妨害公务被刑拘。
同年9月13日,洋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分别对田建斌的伤情、杜文中的伤情做出鉴定意见:伤者田建斌头部损伤属于轻微伤,伤者杜文中右膝盖损伤致胫骨骨折属于轻伤,十级伤残。
多次补充侦查后被起诉 事过7年仍未审理
“先是刑拘了21天,后来又监视居住,但我的案子过去7年了,一直没有说法。”潘强文说,他曾多次找到洋县公安和洋县检察院,都没有任何回复。
根据汉中市检察院一份《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显示:本院查明,潘强文于2010年5月21日被刑拘;同年5月26日被洋县检察院批捕,同年6月10日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2011年5月27日,洋县公安局以潘强文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移送洋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洋县检察院同年7月6日退回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间,潘强文于2011年7月7日被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9日,洋县公安局再次移送起诉;洋县检察院于同年8月24日起诉至洋县法院。同年11月8日,洋县法院以潘强文不能到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2011年11月21日,洋县检察院退回洋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之后,洋县检察院、洋县公安局均未做出处理决定。
潘强文说,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他先后前往省市检察机关进行申诉,但却始终没有任何结果。今年7月26日,潘强文请了律师后向洋县检察院提起了国家赔偿。
“他们没有给我解释,也没有回复是否到底给我赔偿。”潘强文说,他又向汉中市检察院提起了申请复议。
12月7日,潘强文的代理律师——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敏安说,根据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潘强文还是嫌疑人,但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先行赔付,然后办案机关如果有新证据,可再提起公诉。”常敏安说,两高的解释使刑事赔偿标准和类型更加清晰,尤其是专门列出“疑罪挂案”获赔的具体情形,正是在于“倒逼”司法机关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又能为公民权利提供救济保障。在潘强文向汉中市检察院提起申请复议之后,今年10月5日,洋县检察院下发了《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明确写到:“经本院审查认为,你的赔偿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
今年11月20日,汉中市检察院也作出了《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其中写明: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潘强文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应当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由洋县检察院向赔偿请求人潘强文支付被羁押21天的赔偿金5436.69元。但这份决定书对潘强文提出的精神抚慰金以及为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予以拒绝。
洋县检察院:上级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我们执行
对于汉中市检察院的赔偿决定,潘强文说:“赔偿决定中说我不能到案,法院不予受理,我啥时不能到案了,是法院始终没有开庭审理、没人通知过我。”12月1日,汉中市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洋县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符合规定,所以我们没有认可他们的说法。”而对于潘强文提出的“洋县法院以不能到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法,该负责人解释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就那几种情况,你如果不服这样的说法,我们都无权作出赔偿决定”。
12月7日,洋县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之前之所以未给当事人答复,是因为“搬家造成案卷堆积,实在找不到,所以没回复。”对于汉中市检察院作出的赔偿决定,这名负责人说,“上级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我们执行。”
而潘强文说,他对赔偿决定并不满意,随后将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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