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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1995年11月14日 [1995]法行字第15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应如何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人其违法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则”,应从其违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来确认。违反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不仅限于该规定,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