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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政欣:法国“文物返还法”生效,中方可做哪些准备

法国总统马克龙5月9日颁布简化非法所获文物归还程序的法律(以下简称“文物返还法”),并从即日起生效实施。由于这是西方国家制定的首部旨在促进返还外国文物的法律,整个立法进程吸引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法案审议表决前的发言环节,一位法国议员引用法国文豪雨果的名句并宣布,“雨果在1861年殷切期盼的这一天,已然到来!”现场视频经互联网传到中国后,成为广大网民议论的热点。

法律背后,法国的政治考量

从法律角度看,法国颁布 “文物返还法”具有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但不能过于乐观地就此认为,法国即将大规模返还包括中国在内其他国家的文物。

要完整、准确理解这部法律的含义,首先要回溯其出台的主要背景。2017年11月,马克龙出访西非三国。在布基纳法索瓦加杜古大学,面对台下众多非洲学生,马克龙承诺在5年内创造条件,使非洲文物得以临时或永久地归还非洲,并保证这将是他的优先事项之一。这标志着法国在对待向非洲返还文物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重大改变。在此之前,法国官方说法通常是“我们保护了这些文物免遭毁坏”,所以没有返还的理由和必要。

马克龙对返还文物问题作出重大立场调整,主要得益于“去殖民化”思潮推动了法国的自我反思与转型。当前,否定殖民主义的道德正当性、清算历史罪责、重构历史叙事、纠正结构性不公已成为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的政治正确。

从更深层次看,马克龙的表态还有国际地缘和法国国内政治的考量。因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日渐式微,法国在非洲的地位和控制力持续收缩,“法属非洲”时代正徐徐谢幕。马克龙公开承诺返还非洲文物,显然是一次“战略重构”,旨在重塑法非关系,挽救并巩固法国在非洲的影响力。此外,由于非洲裔移民占法国人口的比重上升至15%左右,对非洲展示善意,也有争取国内非洲裔选民的考虑。

此后,马克龙政府也付诸行动,贝宁文物成了第一个突破口。贝宁共和国曾在2016年要求法国返还其于1892年攻占达荷美王国(贝宁前身)期间劫掠的文物。但被法国以 “公共藏品不可转让”为由予以拒绝。在立场转变后,法国加快立法进程,于2020年6月专门制定了一项特别法律,允许将26件文物归还贝宁、将一柄历史悠久的长剑归还塞内加尔,这是法国在法律层面向着兑现永久性归还非洲文物承诺迈出的重要一步。

然而,由于法国相关法律规定,文物一旦被纳入“公共藏品”,原则上就“不可转让”。因此,每一次向外国归还文物,法国都要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才能实现。这种方式不仅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缺乏程序透明度,而且个案的立法结果经常受到党派斗争的严重影响。因此,在2017年许诺的5年期限届满后,马克龙决定推动制定框架性法律,从制度上系统性地解决问题。

作为西方大国和原殖民大国,法国此次颁布“文物返还法”,积极意义是将有力推动文物追索返还领域的制度重构和实践发展。一是,该法突破了法国关于“公共藏品不可转让”、法不溯及既往、时效制度等诸多困扰历史上流失文物返还的重大法律障碍。二是,该法将文物退出公共收藏品和归还外国的程序从“议会立法行为”降格为“行政决定行为”,从而将文物返还从政治舞台转入行政与科学机制,使其更接近于客观的法律判断,远离复杂的政党斗争,这是该法最重要的制度创新。

追索中国文物,三个因素不能忽略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明确适用对象是1815年11月20日至1972年4月23日被法国非法获取的外国文物。这一时期恰好涵盖了1860年第二次鸦片战争、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以及此后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中国文物流失法国的主要历史阶段。因此,该法原则上适用于被法国非法侵占的中国文物。

不过,这并不意味该法生效后,历史上被法国劫掠的中国文物马上就能实现大规模返还,有三个因素不能忽略。

第一,“文物返还法”虽没有明确限定返还对象为非洲国家,但从立法背景来看,法国优先考虑和重点解决的很可能是其于殖民时期以非法方式获得的非洲文物。

第二,该法将军事物品、考古发掘等文物排除在返还范围外,但目前尚未对这些关键概念作出准确定义,这可能构成中方未来向法国追索文物的限制。以圆明园流失文物为例,它们的流失是英国和法国军事入侵中国直接造成的。在此背景下,法案关于军事物品的排除条款很可能构成中国向法国追索文物的制度障碍。

第三,“文物返还法”要求,文物的非法占有性质须以“严肃、精确和一致的证据”予以确立或推定,这也可能构成中国追索文物的障碍。同样以圆明园流失文物为例,它们被法军劫掠和流失的历史记录虽有大量国内外文献资料提供整体性佐证,但具体到特定的个案文物时,仍可能因流转历史复杂、直接证据缺乏而导致举证困难。至于敦煌流失文物,法国占有的方式是否构成非法,中法两方的立场存在较大分歧。中方认为,伯希和等以极低价格“购得”大量敦煌文物是通过“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但法国则很可能认为这属于合法购买。

此外,为控制返还进程,“文物返还法”设置了文物返还的程序,主要包含两个委员会的审查环节,一是由法国与请求国协商组建的科学委员会,二是由国家博物馆、政府及议会代表组成的国家归还委员会。在这两个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签发返还行政令。

提升通过法律手段追索的能力

综合来看,“文物返还法”生效以后,出现法国方面主动、系统地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返还文物的情况可能性并不大。从法理上说,这部法律的颁布只是通过立法形式破解了法国政府向外国返还文物的法律障碍,从而使这些流失文物的返还从过去的不可能,变成存在可以推动和实现的可能性。未来,有哪些国家的文物以及有哪些文物将被返还,更多取决于法国自身确定的优先顺序和程序,也与相关国家的准备情况和追索方案紧密相关。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中方而言,首先需要立即行动起来,组织专业人员深入系统地研究这部法律,作出全面准确的研判,为我方适时启动追索程序奠定基础。

其次,尽早展开流失法国文物的溯源工作,尽可能搜集文物从流失到被法国博物馆收藏的全链条证据,并根据溯源工作的难易度、进展情况以及文物价值等因素,制定对流失文物追索的清单及其优先顺序,为与法方谈判和协商做好政策储备、证据准备和团队配备。

最后,法国“文物返还法”将对其他西方国家形成激励效应和道义压力,可充分利用此次契机,推动与法国及其他国家签订便利流失文物返还的双边协议,提升通过法律手段追索文物的能力,致力于构建流失文物追索返还的国际新机制。(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