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84岁姜老太的15万元养老钱遭亲生女儿阿英(化名)非法侵占,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判令阿英全额赔偿,判决生效后,阿英拒不履行赔付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26年3月13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发布为期一年的执行悬赏公告,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推动执行到位的,可获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悬赏金,法院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法院悬赏公告
同母异父姐姐盗取母亲养老钱
姜老太的监护人黄女士告诉记者,姜老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是姜老太的监护人,阿英是其同母异父的姐姐,她与阿英未一起生活过。黄女士说,2024年7月12日,她代姜老太与宏明怡倍康养老院签署入住养老院合同,入住宏明怡倍康养老院。2024年9月,黄女士发现姜老太名下40万元的存单被擅自取出,黄女士报警处理。

姜老太
法院查明,2024年8月19日,阿英前往宏明怡倍康养老院接出姜老太,一同前往宏明怡倍康养老院附近的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东郊支行,将存放在黄女士处姜老太名下的两张定期存单(每张200000元,金额共计400000元),通过挂失的方式进行补办。
同时,姜老太在阿英的陪同下,在该银行柜台取出一张姜老太名下的到期定期存单,本金加利息共计现金200727.5元。离开银行后,两人到阿英的家中。此后,姜老太仅携带50000余元回到宏明怡倍康养老院住处,阿英取得150000元。同日,阿英成都银行卡存入99300元。2024年8月27日,阿英通过该银行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94500元。
阿英辩称150000元为姜老太考虑阿英的家庭情况对其进行的赠与,阿英将其中部分用于购买养老保险,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欠款30000元以及日常生活开销。
法院查明,2024年9月初,阿英为了盗取姜老太交给其保管的200000元定期存单,联系他人伪造姜老太的居民身份证。2024年9月11日上午,阿英来到姜老太居住的宏明怡倍康养老院房间,趁姜老太不备,用伪造的身份证将姜老太的真实身份证调换。后阿英于当日14时30分许,在成都市某银行使用姜老太的居民身份证将上述定期存单提前支取,盗取存单内本金及利息共计200122.5元。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予以处理。
曾答应黄女士不得让姜老太与阿英见面
养老院退赔12万元
姜老太入住期间,黄女士多次联系宏明怡倍康养老院院长杨某,明确告知未经黄女士同意,姜老太不得自行外出,也不得令被告阿英与姜老太见面,杨某表示同意。
2025年8月18日,黄女士与宏明怡倍康养老院签署《协议书》,载明:宏明怡倍康养老院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于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向黄女士支付补偿款120000元,黄女士收到前述款项后向法院撤回对宏明怡倍康养老院杨某的起诉。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仅作为宏明怡倍康养老院就前述事件对黄女士的额外补偿,与他人无关,不视为他人义务之免除事由。
法院认定女儿阿英侵权
关于阿英是否存在侵害姜老太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的证言仅能反映姜老太取款的经过,无法证实姜老太向阿英赠与财产的行为。宏明怡倍康养老院院长杨某、护工肖某某的证言仅能反映出姜老太与两位证人沟通过自己的家庭情况以及个人对财产处置的打算,但并未明确提出要对阿英赠与150000元,姜老太在2024年9月17日、2024年9月30日的报案陈述均未明确表示赠与阿英150000元,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姜老太赠与阿英150000元。阿英无权使用姜老太的财产,侵害了姜老太的财产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阿英并未侵害黄女士的财产权益,对黄女士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阿英辩称宏明怡倍康养老院支付的和解款项导致姜老太的实际损失减少,阿英的赔偿范围应予以相应扣减,法院认为,姜老太与宏明怡倍康养老院达成的和解协议载明为额外补偿,不影响阿英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因此对阿英的相应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2025年9月,法院判决阿英赔偿姜老太150000元。由于阿英未执行判决,2026年3月13日,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发布为期一年的执行悬赏公告: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推动执行到位的,可获实际执行到位金额5%的悬赏金,法院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律师解读:
侵占母亲养老钱拒不执行判决可判刑
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表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面临三重法律后果:一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高措施,出行、消费、征信、从业全面受限,法院可查封拍卖其名下全部财产;二是针对虚假申报、抗拒执行的行为,可处罚款、司法拘留;三是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侵害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权益,司法机关将依法从重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周伟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