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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巢老人”房产不留家人遗赠外人,可以吗?

在大众眼中,世间情深,莫过于父母之情,如果白发人送黑发人,子女身后,作为父母理所应当成为继承遗产的最优先顺位。但继承纠纷中,却也常见因代际冲突、家庭深层矛盾等导致父母子女不睦,而带来的身后麻烦。如何融情于理,化情于法解决纠纷,让老人的赡养问题得到解决,让纠纷实质化解,一直是民事法官不断追求的目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车墩人民法庭副庭长虞增鑫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原告是一位年过九旬的老人,被告是儿子的生前相识,一直在照顾他的一对夫妻。儿子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然而令老人没想到的是,这套房产已经在儿子生前被过户至被告名下,作为直系亲属,自己却没有继承份额。


老人年事已高且已丧失行为能力,故由其女儿代其出庭。法庭上,女儿提出哥哥是老人唯一的儿子,于三年前去世,生前未婚未育,也没有留给家里人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多年前父子俩因动迁调配到一套公房,之后哥哥将这套公房置换了一套房屋,即本案案涉房屋。当时,案涉房屋登记在哥哥名下。令一家人感到意外的是,哥哥去世前三个月将案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侵害了父亲的权益。


被告则拿出了被继承人手写遗嘱的录像,表示案涉房屋是被继承人赠与被告夫妻的,在其去世前通过买卖的方式转移到被告名下。


被告还表示,自己的丈夫是在多年前一次街镇举办的助老活动中与被继承人结识的,了解到被继承人从小未与家人共同居住,所以与家中父母、妹妹感情一直比较淡漠,长大后也一直独居生活,于是夫妻俩便开始上门照顾他与其他几位老人,直到被继承人去世。因此,被继承人才立下遗嘱将房产赠与自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虞增鑫秉持着尊重被继承人处理财产的真实意愿,以及优先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同时保护亲情存续的原则积极组织调解。


最终,在虞增鑫真诚、合理的调解工作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支付一笔补偿款作为被继承人父亲的赡养费,帮助被继承人最后尽孝。虞增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协议。这一规定不仅为养老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保障了善行者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在法律的守护下,老年人能够切实地感受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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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信访办公室)、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杨程

责任编辑:陈旭涛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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