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缴多年费用,
为何拒不缴付?
买来就是“毛坯房”
一天都没居住,
从未享受服务!
物业协议,
白纸黑字,
及时缴费,
业主义务!
买下房子未过户
2011年,
华龙地产公司在当地
新建的楼盘正式竣工,
房屋陆续交付业主,
同时组建物业公司
专门负责该小区物业服务。
当年5月,
小程向华龙地产公司
购买该楼盘住房一套,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其后,
小程与华龙地产公司
办理了房屋交接手续,
并与物业公司签定了《物业服务协议》,
对物业费用等作了约定。
一天没住就转卖
房屋交接后,
小程还未来得及装修,
其工作地点就发生了变动,
将被长期派遣到外地。
因此,
小程便搁置了房屋的装修,
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此后,
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
直至2020年,
小程为资金周转,
决定将该房屋转卖。
物业费用起争议
很快便有买家上门,
几经协商,
双方签订转卖合同,
小程便带着买家前去
办理物业变更手续。
然而,
物业公司要求小程
补缴欠缴的物业费,
小程以从未入住为由,
拒绝缴纳物业费。
双方协商未果,
物业公司便向法院起诉,
请求小程补缴物业费用
共计3.5万元。
法院受案后,
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小程同意向物业公司
支付物业费用3.5万元。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没有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专门规定,一般按照该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等一般性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结合本案
本案中,小程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明确约定了物业费,小程接房后虽未装修入住,但物业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小程不得以未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法官寄语
物业公司提供的是物业区域内公共事务管理服务,以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即使部分业主未装修入住,但小区物业设施设备及其周边环境仍然需要进行维护。如业主未装修入住就可拒绝缴纳物业费,势必会影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及生活居住环境,不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作者 / 黔江法院 陆恋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