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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的原因分析

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是近几年来,我国在大力主张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的情况之下,冤假错案仍一再发生,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反思。这里通过结合一些近年来为人们所熟知的案例,从几个角度分析讨论,阐明导致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几个重要原因。 

关键词:疑罪从无;刑讯逼供;惟口供;律师辩护 

这里所讨论的冤假错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是由于公安检查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或者严重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调查收集证据,抑或其他违法的方法,结果使无辜的人被错误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刑事冤假错案。 

纵观诸多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总能找到许多共同点,总结有主要如下几点: 

一,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现象仍占主导,司法实践中还没有根本贯彻落实“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即使现在相关立法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这一现象一方面是因为办案人员受到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追求办案效率。虽然我们可以从先哲贝卡利亚那里得知 ,刑罚与犯罪的时间间隔越短,那么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这并不能成为我们为了效率而忽略公正的理由。每一个案件的侦破都具有其规律性和必然性,限期破案,片面追求破案率有悖客观规律,破案有奖,无可厚非,但限期破案,积案必罚的指令,则不应该出现,破案也需要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否则会给办案人员带来巨大的压力,以致为了不受罚而随便结案,这样就会造成冤假错案,甚至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托词或便利。试想,当一味的追求效率而使真正的凶手逍遥法外而无辜清白者被判刑入狱甚至被处以死刑时,这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司法的权威还能存在多久?我们不能为了效率而丧失了对公正的追求。当这两者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在确保公正前提下去讲求效率。

二、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影响着办案,司法实践中的这也就增加了办案过程中权力滥用的几率,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力,导致无辜的人受到牵连。而同时,我国的检查机关等监督机关的监督权并未能充分行使,难以发挥起应有的作用,这些,都促长了刑讯逼供现象的屡禁不止,导致冤假错案频发。 

三,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惟口供”的思想,对于案件的实际调查与研究不够重视。在针对这一方面的问题我国立法上已经做出了相当大的努力。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趋势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是,这并没起到很好作用,很多的司法机关依旧片面追求口供, 依照口供办案,忽视实际调查研究。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例如佘祥林案件,赵作海案件,均是因为司法机关对案件的理所当然的态度,在调查的过程中,忽视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求证。特别是在当时已经可以进行DNA鉴定的情况下,如果说是考虑到鉴定费用的问题,那相信大家也会和我一样无话可说,只是想请问一下,难道说一个人一生的清白甚至生命还抵不过验一次DNA的费用的价值吗? 

四,在案件中不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我们都明白,如果律师的辩护职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可以减少很多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的一些合理、合法请求及建议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信任和采纳。如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甚至漠视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五,司法机关的队伍整体素质低下,敷衍塞责,违反职业法定要求的不积极作为或不作为等也是如今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就佘祥林的案件来说,如果有关机关能够认真审查,寻找线索,早点发现他的妻子还存活于世,那么,佘祥林也就不会无辜在监狱里待了十多年。毕竟,佘祥林的妻子再婚时有去过婚姻登记所使用身份证登记,生小孩时也需要通过户口,身份证的审查。可惜,相关部门并未发现这一大漏洞,可见,我国的诸多部门大概都抱着漫不经心的态度在工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另外,权力机关干涉,司法机关丧失独立办案权也是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根源有很多,也有许多是我们还没察觉的,这就需要我们的不断探索。以期在找到根源后解决问题,让冤假错案率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