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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艳

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广西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坚强法律保障。

据介绍,目前广西实名注册志愿者已有81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6.6%,差不多每6人就有1人是注册志愿者,在扶贫济困、扶老助残、救孤恤幼、支教助学、公共交通、公共文化、文明旅游、卫生健康、心理干预、拥军优属、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安防范、防灾减灾救灾、赛会服务、科学普及、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社区服务、文明创建等各个领域都能看到志愿服务的身影。

《条例》分为七章,包括总则、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活动、激励和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性质,规定了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原则,确定了志愿服务的管理体制、明确了各方职责,对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了定义。

同时,《条例》以列举的方式分别对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作出规定;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细化了志愿者注册途径、志愿服务组织在志愿者注册工作中的要求、开展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的规定,对志愿者注册信息的准确性提出要求;将其他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团队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要向民政部门备案,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条例》还完善了志愿服务适度嘉许激励措施,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社会风尚和价值导向,关注志愿者就业等最现实的需求,健全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条例》规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时,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并且符合岗位条件的志愿者给予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等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