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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违法成本过低亟待全面改善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造假等违法事件在判决公诸于众后引发广泛关注,原因是处罚明显过轻。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对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二审,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罚3000万元。此举被认为是响应公众呼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去年7月发生的长春长生假疫苗案,举国震惊,后来公司罚款仅区区三百多万元,因为和违法所得极不相称,一度引发社会反弹,但这样的处罚正是根据《药品管理法》所规定。

事实上,由于近二十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物价与居民收入连番增长,使得当初所立的法律在赔偿金额方面,越来越显得滞后和不相协调,相关案例近年屡见不鲜。

以前期备受关注的视觉中国图片索赔事件为例,公司长期以恶意碰瓷的维权生意为“主业”,给行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因一张黑洞照片而爆光,立即招致媒体和公众的口诛笔伐,公司股价也连续跌停。但最后,天津市监管部门仅对其罚款30万元,这与公司160亿元市值和一度蒸发的30多亿元市值相比,九牛一毛。

不过这一处理却是依法依规的。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8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关行为应受到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理结果似乎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网络技术和商业形态高速发展的当下,如何从法治的层面加以监管,还需要尽快“补课”。

违法成本过低问题,在近年证券市场表现更为明显。某知名演员操纵市场案,涉案数十亿元,仅被罚几十万元,一度引起公众哗然。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现在证券法顶格处罚只有60万元,解决不了问题。

的确,按照现行1998年审议通过的《证券法》,很多严重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仅60万元,如《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的行政罚款仅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很明显,随着A股迅猛发展,这样的处罚标准根本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惩戒。

而且,上市和并购成功之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巨大,令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成为欺诈发行、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乱象的重要原因。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严重不对等,也使得证券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等行为屡禁不止。

与之相比,在成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者通常会被罚得倾家荡产,甚至会“把牢底坐穿”,足以震慑那些以身试法者。如美国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成本要高得多,《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Act)规定,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监禁,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众所周知的安然公司,就因造假被美国证监会罚款5亿美元,公司宣告破产。

这样的状况亟待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着手改变。今年2月,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国新办召开的关于“科创板”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严禁大股东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还要推动修订《证券法》,提高违法成本。A股市场提高对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力度刻不容缓,如对虚假陈述的行政罚款规定不低于2000万元。

可以说,不论是多年前的法律法规在处罚金额上“过时”,还是基于治乱宜用重典,都需要通过立法等手段,全面改善目前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法律真正成为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令企业和个人有所忌惮,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