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人们的各种生活、工作。坚持的是法治原则、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园”也就是说人们的生活,工作、所作所为如果没有一个规定,也就没有法律的约束,社会就没有行为准则,社会就会进入一种无序的状态。那時国将不成国,家将不成家,人民的政治、生产权益、及生命就没有保障。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依法管理社会的原则。
法律权威性在于公正、公平和公开!法律的严肃性就是坚决执行,不打折扣,法律应当是全党、全民的行为准则!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权而异。 法律的作用的现实体现,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究竟起什么作用呢?
一: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规范作用。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具有法规的强制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律具有防范、引导、教育、权威强制性的作用。
三: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法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虽然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是统治阶级的意思。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是由人来执行的,那就决定执行人的品质和素质。由于法律是国家的原则性大法,所以首先应是国家应依法、执法着尊法、全社会公民应守法。
而违法为什么成本低,由于法律是一种需要人来监督,执行的法律文件。如果一些不尊守法律的人员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拥有者违法。他就不会依照法律规定去办事,也不需要法律的许可。而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去违法,去按照自己的权力去违法,而不受任何限制。党和国家查处的腐败高官的违法,就是权力脱离了法律和政治原则的具体表现 。 从守法者讲法律是国家意思的体规,具有神圣不可触犯的尊严。但从不守法者的观念中,法只是一纸空文,并不能约束他违法的行为。从权力和关系角度来讲,违法者具有三种特点, (|)违法者无视法律的存在,敢于挺而走险。个人私欲积度膨涨,置法律于不 顾。(2)法律意思淡溥,文化和道德自律的缺位。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对他来说不存在约束。
(3)政治素质被权力所替代,法律在他的能力范围内可以自我做主,权力可以取代法律,法律的解释权在他 。 知法和守法的前提是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法律在每个人的心底建立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其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有立法质量,普法质量和执法效力的大小决定。对于每一部法律都要做到人人都知,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律的明示作用、法律的预防作用将以更好的体现。让法在人们心中占据更重要地位,从而巩固法在社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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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系公民守法的程度和水平,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守法的成本。如果守法成本低,人们就选择守法、拒绝违法;相反,如果守法成本很高,高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就选择不守法,甚至为了逃避守法的高成本转而选择违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守法的成本对组织和个人的行为选择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守法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不违法,一是按照法律规定尽法律义务。如果仅以“不违法”是要求组织和个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守法,这种情况,通常不需要成本或者不需要太多的成本。如果采取的是作为的方式,即要求组织和个人有所作为,这就会产生成本。
守法另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即“护法”,指组织和个人基于责任感和对法律的认知,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有效实施的活动,这是守法的一种相对比较高层次的表现形式。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每一个组织和公民的法定义务,为这种义务的履行创造条件,降低这种义务履行的成本,对“护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人们在与违法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维权時成本是很大的。首先需要取得一定的证据,法院需要审查你的主体资格。如果是群众集体诉讼还需要成员是否超过半数,是否有会议记录,诉讼群众的户藉信息和签名,是否有推荐诉讼会议通过的诉讼代表。这是一道道诉讼立案的难关,而审判首先审的是守法者的合法性。而违法刚不需这些人工、程序,诉讼费问等成夲的。同時权力人违法更有他犯法后合法的依据。如农村土地房屋转上、企业改制,违法拆迁,劳动纠分等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但因合同,转让后土地变更后由违法变成了合法。因人情和权力人的关系,执法者如果不能公正依法审理,就会不先考虑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以诉讼時效或诉讼人资格、合法性,或者以现行规定对抗原有规定而驳回你的诉讼,造成再诉的成夲增加。
综上实际情况,是群众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而按照法律规定:法律所不充则不可为,法律在未改变前,违法应无時效,法律应降低诉讼标准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重要的是首先应审查案件的违法问题,要维护法律尊严、要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这样才能让守法者更尊法,违法者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变成合法,要增加违法的成本。让违法者无時效的保护护。让法律成为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守门神。
大幅度降低守法成本,通过经济杠杆作用,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心理来引导人们更多地选择守法,是我们探索守法与守法成本之间的“反比例关系”的价值之所在。降低守法成本的主要途径和方法包括:
其一,从硬件意义上,也就应是立案上为人们守法降低门槛,给予方便政策和规定,这是直接降低人们守法成本的方法,也是降低守法成本的基础性措施。
其二,制度设计要有利于激励、引导人们守法,并且是轻松的、低成本的守法。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降低守法成本的有效方法是制度设计,很多的时候这种制度设计还带有根本性意义,要通过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让人们守法有畅通的制度渠道和制度保证,更便捷、更有效率。
其三,建立对守法者的救济机制,是抵消和降低守法成本的重要方法。有的时候,守法的成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更多的时候,守法的成本是必需的,无法回避的。在这后一种情况下,当守法者为守法付出了成本或代价时,法律应让守法者为守法支出的成本,让守法的“老实人”不吃亏,也可以对守法者形成一种激励,对全体社会组织和个人起一种导向作用,引导组织和个人的守法取向。 面对违法犯罪现象,司法机关有责任挺身而出,其坚守的这方阵地,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保持司法队伍的政治和品质上的纯洁性,法律就会公平正义。而有了司法机关的撑腰,无论是公民还是社会组织,也需要有意识地依法捍卫自身权利,敢于与违法行为做斗争,坚守法律底线。如此,整个社会才能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才能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