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违法犯罪的公务员不在个案,且有情节越来越严重,职务越来越高、重犯累犯越来越多,惩治成本越来大。除体制机制方面尚需改革和完善之外,加大违法违纪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加大违法成本是遏制违法的有效手段。
依法依纪对违法违纪加以惩处,不仅可以起到惩诫违法违纪者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到震慑濒危人员、教育并激励守法守纪的其他社会人员。如果违法违纪者并未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应有的处理,则违法违纪者会心存侥幸而顶风违法违纪甚或一犯再犯,社会上的濒危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及时适度震慑而大加仿效,守法守纪者得不到应有的激励与宽慰。
当今虽有庞大的司法纪检监察队伍,虽有万众仰仗的具有坚定的反腐倡廉决心的中央,虽有反腐的累累硕果,但犯罪违纪成本过低。因获取相关的证据和依据程序,是处理违法违纪的前提,因而违法违纪者并未受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加上违法违纪成本过低,确实不利于惩治腐败。加大违法违纪成本是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那么如何加大违法违纪成本呢?:应当从立法立纪层面上考虑,法律纪律责任应与其社会危害性相一致,同时法律法纪处理要与法律纪律责任一致。以前如果是一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宣告缓刑,若有门路在以前若有门路关系的话,是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某些单位出于人情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就允许这些人员上班。
现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绝对禁止了这种做法,该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条例的出台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推进并巩固反腐倡廉进程,保证公职人员正确用权,在加强公务员自觉自律自省自警教育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的刚性的规范惩戒制度体系,其间不能留下任何间隙,做到无缝对接。
如果刑法典能在刑罚惩诫方面不是过轻而是与社会危害性、法律责任相一致,公务员犯贪污罪涉案数额达到5000元就处刑罚并丢去公职,达到一万元就判一年,达到十万就判十年,二十万就判无期徒刑,五十万就判死刑,会有多少公职人员去冒这么大的风险?若是制假者企业只有一次发案就让其终生不能从事相应的企业生产,让其深知犯罪成本高而铭记于心。
当然,铲除腐败,要标本兼治。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去管,不然处理了一个又来了一个,必须铲除贪官形成机制至少要铲除贪官的升迁机制。而铲除将贪官升迁机制的绝好方法是将组织考察特别是按个别领导旨意的考察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包括建立在合法前提下的自由传媒的舆论监督,让贪官升迁无门,贪官过街人人喊打而无藏身之地更无升迁之可能。条件成熟时更要从法制角度建立并完善机制以铲除贪官的形成,让两干即干事(能干事、会干事、干好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勤政)和干净(廉洁)成为干部的必要条件,将浮夸腐败之徒拒之权门之外更拒贪者于官门之外,若如此,这样的社会是多么谐和的社会啊!强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健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利益机制、权力形成分配和制约机制,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不只是想象境界而会通过努力而成为现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