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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民法典确定性骚扰认定标准 学校等单位有防范义务

 【解说】性骚扰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在中国对性骚扰行为方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民法典》中新增反性骚扰条款有着怎样的意义?7月31日,在国新办举行的吹风会上,法学专家对此做出解读。

  【解说】据介绍,《民法典》新增的反性骚扰条款首先确立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

  【同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王利明

  第一是实施了这样一种与性有关的骚扰行为,这些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可以是以文字的、图片的等等形式表现出来,但首先要实施了这种骚扰行为,这种行为通常都是犯罪行为以外的违法行为。其次,它必须是指向特定人,这个特定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这里民法典1010条用的是“他人”,没有指特定的性别。第三必须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不符合他的利益,完全是他不赞成、是他反对、感到厌恶的。

  【解说】王利明介绍,《民法典》的法律条款也明确要求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机制。

  【同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王利明

  在1010条第2款特别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要有义务建立有关防范、受理投诉、预防处置等机制,来防范性骚扰,我觉得这个规定意义是很大的,所以回答了你刚才提到的这个问题,这个规定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法律上要求这些单位建立相关的预防性骚扰的制度、规则、机制,来有效地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

  【解说】要求相关单位建立预防性骚扰机制是否意味着如果员工遭遇职场性骚扰,单位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王利明表示,有关性骚扰的赔偿责任,首先应由行为人来承担,最终如何认定,需要根据过错来具体判断。

  【同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王利明

  首先还是由行为人来承担这个责任,谁实施了这个行为,谁就要对他的行为负责,这是我们说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一个基本的规则,也是侵权责任法奉行的基本原则。但是,这也不是说这些单位就没有任何责任,这里面我觉得还是要根据过错来确定,就看这些单位是不是因为它们的过错,对损害的发生真正产生了一定的作用,这些单位的不作为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这些都是法官在认定单位应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时候应当考虑的一些基本因素。

  【解说】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记者 单璐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