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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小组专家成员刘凯湘:民法典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

它的落地实施将会给非自然人民事主体带来哪些影响?份量最重的合同编中,相较合同法有哪些重要变化?首次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中,对解决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使用的矛盾会起到什么积极作用?围绕以上问题,证券时报记者专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小组专家成员刘凯湘。

各民事主体

法律地位平等

证券时报记者:民法典生效后,会对非自然人民事主体产生哪些影响?

刘凯湘:民法典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这三种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同时越来越关注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的责任义务。

比如,民法典第1254条涉及的高空抛物责任认定问题。条文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就对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了一种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

还比如,人格权编对性骚扰方面也增加了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于预防性骚扰方面的义务。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里面对机关、企业、学校等法人/非法人组织提出了要求,单位需要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这种责任义务的增加,有利于更好的来创造安全和谐的生活工作生存环境,进而实现我们所追求的一种和谐通畅美好的市民社会生活环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证券时报记者:那如何体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刘凯湘:在平等原则之下,不同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千差万别,这很正常。不可能每个企业的经营规模正好都是100个亿,也不可能保障每个人都是住2室1厅或住300平方米的房子。

法律上讲的平等,是地位平等,身份平等;公平,是每个人机会的公平,而不是说结果上每个人都一样。换而言之,平等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一个老板,都可能去上大学,当大学教授,都有可能创办一个很大的企业。但是法律不保证每个人都能成为马云,都能拥有一个阿里巴巴这样的公司。

以基本法形式

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证券时报记者:合同编在民法典中份量很重,网友关注最多的是明文禁止“高利放贷”、停水电催缴物业费等。对于维护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您有何看法?

刘凯湘: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中,在借款合同部分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过去在借贷利率上限的法律要求主要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利率最高不能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4倍。实践中,掌握的一个底线是年利率不超过24%。这次民法典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对于稳定国家金融秩序,减轻企业生产经营、个人家庭生活的融资成本负担有非常积极意义。

同时,实际上也意味着除了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进行融资借款外,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资金拆借,只要不是以此为职业,只要不是把从银行贷来的钱用于转贷,没有问题,而且可以有偿,可以收取利息。但利率是有上限规定的。

物业服务合同部分,在第944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的第三款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这是属于合同履行中抗辩权例外情形。

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业主基于各种原因理由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为什么规定物业公司不能采取停电、停水、停暖、停气的方式,是因为如果这样,对于其他正常缴费的业主构成了违约,对于那些拖欠了物业费的业主也会造成其他权利的侵害,影响他们的正常的生活。因此,物业公司催缴物业费可以采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但是不能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这也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关怀。

证券时报记者:此次民法典的合同编中有哪些重要变化?

刘凯湘: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将同步废除。从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至今已有20多年,合同法是我们国家所有单行法当中条文最多的一个。民法典的合同编主要是以合同法为依据,结合这些年理论实践的发展进行的增删修改。

过去我们对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定并不多,这次民法典中对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做了很多充实和补充,是非常重要的新的制度补充。此外增加了预约合同的规定,就预约效力做了新的规定。包括结合这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经验,新增明确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的规定。顺应保护环境,强调生态文明的发展形势,增加了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等绿色文明履行合同的原则等。

证券时报记者:此次在典型合同中新增了4种合同类型,这将有何影响?

刘凯湘: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篇幅最多的一编。现有合同编从原来合同法的428条增删修改到最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526条,大部分是原封不动搬过来,其他情况还有:完全新增的规则;司法解释已经确立的原则和规则,已有的需要进行改善和调整的规则。

原来合同法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此次增加了4种。这四种新增合同类型也是在民事生活中常见而且比较重要的,包括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

其中,与资本市场比较密切相关的是保理合同。随着我国近年来资本市场融资业务的发展,很多商业银行从事保理业务,也新成立了很多专门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从事保理业务。原来合同法只有债权让与规则,处理保理合同纠纷时,不能给法院提供全面的规则依据。这次增加了保理合同这一新类型,特别是对于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对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与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相互区别等,都做了比较好的规定。这对于提供融资加强应收账款价值的利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网络时代隐私权

有了新内涵

证券时报记者:APP过度搜集个人信息、AI换脸等问题也是新时代的新矛盾。民法典对解决这类矛盾有哪些积极作用?

刘凯湘:传统的民法典除了总则以外,物权单独成编,债权单独成编,亲属权就是婚姻家庭单独成编,继承权单独成编,但是没有单独的人格权编。事实上,一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个国家才慢慢地越来越重视人权保障。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都通过判例来解决民法典当中对人格权保护规则缺乏的局面,发展出很多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和理论。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们国家对世界民事立法的一个创新,彰显了一种对自然人人格权,特别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具体的人格权,比如说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保护。人格权编的规则非常有操作性,与侵权责任编相互分工,是我们国家民法典对世界民事立法的一种贡献。

民法典用了好几个条文来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则。对于侵犯隐私权的方式,增加了即时通讯工具。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此外,明确禁止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禁令规则等,这些对于保护个人隐私,保护个人生活安宁、心理安宁都是非常积极的规定。

证券时报记者:对于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开发个人(信息)数据民法典做了哪些规定?

刘凯湘:在网络化大数据时代,搜集使用个人信息为人们生活提供了很多方便。实际生活中,在个人信息搜集使用方面,必须要遵循不能过度处理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民法典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需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保护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基于社会管理、商业需要或提高生活便利性等,可以搜集储存一些信息,只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满足前面所讲的四个条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

我们也必须看到,相对于优秀的大陆法系的民法典,民法典仍然有不少的值得商榷的地方。事实上,不管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都是经过几十次上百次的修改修订。所以,我们也寄希望于更多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来发现这些规则存在的问题,发现法律存在的漏洞,然后通过修订,使得我国的民法典日臻完善和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