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登陆 ★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专家的学理解释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信息详细
 

专家解读《民法典》

“《民法典》的通过本身就具有伟大的意义,它通过的这种形式意义比制度内容更加重要,表明我国进入一个新的时代,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对私人人格尊严和财产保护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结束了我国没有《民法典》的时代,因此,通过本身就值得我们欢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典》编撰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在日前举办的贸仲直播间《民法典》专题系列讲座上强调。

新变化释明实践难题

“《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的精华,但也有其自身的特点。”清华大学教授、《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物权法课题组总负责人崔建远指出,比如,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对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进行规定,虽已经告知,仍属于不合理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情况,这一免责条款无效。此外,还对《合同法》未考虑周全的地方,规定“但书”条款,进行兜底。

崔建远认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应有不同的抗辩权,不可混用。比如,《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第三人在债权转让时的请求权,打破第三人处于的被动局面,不应涉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抗辩权,若错位,则会对当事人有所损害。

“《民法典》第533条来之不易,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分历来存在很多争议,疫情之下,这一讨论更加复杂。”崔建远认为,应对合同无论如何履行不了与合同履行会造成一方明显的不公平进行区分,前者为不可抗力,后者为情势变更,是否可预见及预见程度高低并不能将两者完全区分。

《民法典》与商事法律同频共振

“民事关系的调整与商事关系是同频共振的,《民法典》的颁布有利于化解公司法面临的挑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贸仲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刘俊海称,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纳入民法之中。但民法与商法属于不同的部门,比如,一个案件通过商法或民法思维裁判,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而,不能“以商代民”,也不能“以民代商”。此次《民法典》以提取公因式的方式,规定的六大原则,普遍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如果商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补充适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刘俊海介绍,比如,《民法典》第75条规定设立人在发起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对外债权债务的分担问题,《公司法》则语焉不详。两部法律都有规定,若《民法典》规定的更加简约、抽象,而《公司法》的规定更具体、个性,此种情况下,应援引《公司法》的规定。比如,对合并后公司与债权人的利益,与《民法典》第67条规定相比,《公司法》第173条更合理。此外,《公司法》之中“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存的现象,有叠床架屋之嫌,《民法典》的修改也指明未来修改的方向,即或选。

刘俊海强调,目前,股权代持、对赌协议、股东资格等案件经常会出现一审、二审有截然不同的结果,而此次《民法典》在基本原则、具体法律制度设计、公司法制度提纯等方面有利于凝聚共识,消除“同案不同判”的根源。这也将带来一系列好处,如约束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降低裁判成本,提升司法与仲裁的公信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

编纂与起草哪个更容易?李永军指出,起草是平地起高楼,相对容易,但编纂是在现有的框架内进行修改,要在多种学说、判例、观点之间实现调和较困难。以《法国民法典》为例,起草仅用了4个半月时间,但修改却用了13年半的时间。

我国《民法典》在第一章的“基本规定”中规定了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平等、公序良俗、保护生态环境等。李永军认为,尽管其他国家不需要规定,但在我国是需要的,其优势在于,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填补法律漏洞,使得民法内在价值的外显,且可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李永军介绍,本次《民法典》修订,将传统民法债的统一内容分开,其中,合同与侵权独立成编,且侵权法放在最后一编,当做保护手段适用,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则作为“准合同”规定在合同编之中。

《法国民法典》有2283条,《德国民法典》有2385条,大部分国家的《民法典》都超过2000条。李永军认为,我国《民法典》共1260条,相对较少,体系化还处于初步阶段,未来还需要继续完善。

一千个观众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对《民法典》的理想状态都有不同的期待和描绘。《民法典》颁布,是诸多专家学者的观点从不同走向相同,而贯穿其中的是大多数人所持守的价值取向、价值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