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让我们内心笃定,见义勇为是具有文明共识的社会义举,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华夏文明,荟萃至今。见义勇为、匡扶正义,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民法典新增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让我们内心笃定,见义勇为是具有文明共识的社会义举,善行善意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了社会的热议话题,人们对于见义勇为的审视,让本来的社会美德变了味道。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了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的情况,对于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规定了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免责的法律规定,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让社会美德重新归位。
见义勇为免责,力在保护中华民族的英雄本色。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我们所熟知的最朴素的见义勇为方式。尽管之前社会公众对于老人跌倒是否扶起、孩子落水是否施救等持有不同声音,但司法实践中,我们的案件判决最终会站在正义这一方。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更是为见义勇为的英雄本色贴上了护身符,让英雄们不再伤身又伤心、流血又流泪。此后,法官基于民法典对见义勇为案例作出的判决,也必将具有社会导向性,让见义勇为作为公众内心的道德坚守,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见义勇为精神的氛围,让我们中华民族和中华儿女永远不失见义勇为的英雄本色。
见义勇为免责,主在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救人反被讹,受伤无人管,网络大炒作,对簿公堂上……面对着被人误解的风险、救人成本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规定中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法律对匡扶正义的支持,是司法对解围纾困的肯定。民法典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但切实消除见义勇为者的顾虑,不仅需要用法律温暖救人者的心,还需要法官、检察官在司法实践中对证据材料的把握,对法律规则的适用,对公平正义的坚守,才能让善行善举在社会中得以弘扬。
见义勇为免责,旨在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见义勇为者的身上,总有一种力量和精神,在鼓舞和感染着我们。将见义勇为免责写入民法典,则是明确了法律对于道德的选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弘扬离不开司法的力量,因此,法院在面对这样的纠纷时,案件判决要基于法律法规、基于公序良俗、基于世道人心,为肯定见义勇为精神、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价值导向。民法典有序分摊了侵权人、受益人的各方责任,对行善者责任豁免,让行善者的权利保障得以制度化、常态化。司法实践中基于此作出的判决,对于鼓励社会公众见义勇为,传递社会正能量,弘扬和谐、文明、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我们也要倡导见义勇为不仅要有勇,还要有智,要在见义勇为时讲究方式方法,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我们当然也持肯定的态度,但不建议未成年人做出与自己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举动。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是善法之举,是良法之动。法律工作者鼓励守望相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将永远是中国司法应当秉持的价值取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