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好冤,谁能帮帮我? -------------------------------------------------------------------------------- 时 间: 2010-05-20 21:34:53 发 表 人: 快乐猪 类 型: 投诉 我好冤,谁能帮帮我? ——一位民警妻子的公开求助信 尊敬的领导、社会有识之士: 我叫王植,在海南省澄迈县红岗工会当后勤工,我丈夫郭远翔原系海南省澄迈县文儒派出所指导员,三级警督,我夫妻一向遵纪守法,勤奋向上,在生育第一胎后间隔11年,经申请批准,于2008年12月生育第二胎。2010年4月20日,宛如晴天霹雳,澄迈县纪委、监察局以我丈夫“隐瞒已生育一胎的事实”,“欺骗组织,骗取第一胎《计划生育服务证》,已构成超生的事实”对我丈夫作出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的处分。 事情的导火线是在我落实结扎手术当天发生这样的事。2008年3月30日早上,计生办工作人员和我约定去医院实施结扎手术,我丈夫决定在家陪我前去照顾,在等计生办人员来我家之前,我丈夫却接到必须出警的电话,之后,在没有一个亲人陪护的情况下,我同计生办的同志到医院做了结扎手术。14时许,出警回来的丈夫看到计生办的工作人员不等自己回来接班照顾,术后竟把我孤零零一人丢在病房里,无人送水送饭,他立时火起,到计生办主任家去理论。当天傍晚我从医院回家,知道丈夫处事态度偏激,立即打电话向计生办的主任道了歉。不料第二天却被不明真实情况的人在各个网站上夸大其谈,控告我丈夫私闯民宅,威胁计生办家属。在新闻媒体的炒作下,澄迈县纪委和县监察局,在超生定性证据不足的情况之下,就把我的丈夫开除了。接到决定书后,我顿时觉得天晕地旋。我从怀孕、三番五次主动到医院要求做人流不成,直至落实结扎措施,都采取积极补救、主动配合的态度(有人证物证),这样的处理决定,我觉得好冤,好没人性关怀,叫人好难接受,于是我丈夫按有关规定,于5月9日亲自将复审申请书当面交给澄迈县纪委书记,下面是复审申请中的主要内容,句句属实。 一、本人和妻子的基本情况 本人郭远翔,男1967年7月出生,澄迈县中兴镇人,大专文化程度,1989年11月参加工作,1993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6月至2001年8月在澄迈县公安局石浮派出所当民警,2002年2月至2006年6月任文儒派出所副所长,2006年6月至今任文儒派出所指导员,三级警督。 妻子王植,1974年11月出生,澄迈县中兴镇人,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目清白,1992年在济公山当临时工,后聘用为红岗农场合同制勤杂工。2008年5月,落户于文儒镇文丰村委会南林村,承包经营该村300株橡胶。 我俩于1995年9月结婚,1997年2月生育第一胎(现就读于澄迈二中)。经申请2008年12月生育第二胎。 二、复审的事实和理由 1、在客观方面,我生育第一胎的事实,不具有隐满的社会环境、空间和条件。 其一,我第一儿子郭泽举经红岗计生办批准于1997年2月4日在石浮卫生院出生(我时任石浮派出所民警),证号为27087,已经记录在案。其次,我于2001年8月调任文儒派出所工作,妻儿又偕同我一起在红岗共同生活,妻子在济公山旅游点当临时工。儿子在幼儿园和小学三年级阶段均在红岗小学。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我于2004年6月23日将其户口迁到澄城派出所。即便如此,每逢寒曙假和节假日,孩子都回到红岗同我一起生活,并同周围孩子一起玩耍,这个事实,红岗、文儒镇周边的群众、场镇机关干部职工谁人不知,谁人不晓?况且,在我妻子申请生育第二胎时,大儿子已经11岁。这个事实,我是隐瞒吗? 2、在主观方面,我在申请生育第二胎过程中,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并没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企图行为。 2006年,我第一个儿子郭泽举患严重眼疾,虽经在永发儒林眼科诊所留医一个多月,尚留有后遗症。考虑到这个原因以及儿子已11岁,超过五年间隔期,于是决定向组织申请生育第二胎。因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生育第二胎的,需回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并经乡镇计生办核定的有关政策的规定,我妻子向文儒镇计生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的填写了生育第二胎申请表,表上我们明确写明是申请生育第二胎,并有我们亲自签字,并经文儒村委会、文儒派出所分别作了意见。同时,还如实的向文儒镇计生办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和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供其复核。我夫妻并不存在隐瞒生育第一胎的事实,骗取生育服务证的企图。可是现在这些原始申请材料却无法从计生部门查找到,既然如此,纪检监察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依据明显不足。请组织明查。 3、我国法律规定,育龄妇女有生育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妻子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向文儒镇计生办提出生育第二胎的申请,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行为合法。至于批不批准,那是计生部门的事。虽然后来发现文儒计生办错误地发给我妻子的是第一胎生育服务证,甚至还将我俩结婚日期1995年9月错填为2003年10月。对于文儒计生办同志造成的批漏与过失,完全归咎于我,让我承担全部的责任,是不客观的,也是不公平的。 4、我是2008年2月份申请生育第二胎的,6月份拿到准生证,12月份生育。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是婚后第一胎生育,应该是在生育后才履行登记发证手续的,而我却明显是提前申请,从客观上也证明我是明显地在申请生育第二胎。 5、当我发现领回来的是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后,曾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我妻子曾先后到红岗医院、石浮卫生院、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县人民医院要求进行人流手术,但有关部门认为胚胎过大,要进行手术恐怕母体有生命危险而不能贸然为之。孩子生下来后,我妻子又积极配合组织,落实了结扎绝育措施。 三、我妻子在生育第二胎过程中,有所缺失,铸成一定错误,对此我应负有一定责任,我本人也愿意接受组织上给予恰当的党纪政纪处分。 1、由于我不及时发现申请的是第二胎,领回的却是第一胎生育服务证。同时,我又不主动询问领回生育证的具体情况,当发现这个错误后,马上主动申请人流,但却由于胚胎过大手术易致母体生命危险的客观原因导致院方不予实施人流术。对此,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在我妻子落实结扎措施的当天中午,尽管当时有种种客观原因,但我主观上处事不冷静,态度偏激,到李某同志家理论,讲话过激,行为失当,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对此,我真诚地向李某同志表示万分歉意。同时,也诚恳地接受组织的批评与惩戒。 综上所述,我妻子在申请和生育第二胎过程中,我有所失察,铸成不良后果。但事实证明我并没有隐满已生育一胎的事实,也没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骗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企图行为。因此,我诚恳地向组织申请复审,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实质,按照“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重新复审,恳请组织考虑以上有关情节和本人在公安一线工作二十一年,给予本人一次痛改前非的机会,更好地报答党的恩情,回报社会,以人为本,从轻处分,保留本人的党籍和工作,给本人工作上有机会、生活上有出路。为创平安澄迈、和谐澄迈、文明澄迈而努力奋战到底。 复审申请提交后,听人说,这种复审就是再有理由,也是回天无术。此后,我们一家陷入了难以自拔的痛苦中,丈夫整日闭门不出,一言不发,神情恍惚,我更是六神无主。贤明的各位领导,社会有识之士,我丈夫从警21年,在组织的培养下,从一个普通干警到派出所领导,他一步一个脚印,谦逊谨慎,勤奋向上。他精通业务,勇挑重担,在指导员的岗位上还兼内勤,是所内的业务尖子;他爱岗敬业,任劳任怨。有一次在追捕逃犯时,身体受伤,我在医院陪护他的一个多月里,从没听到他的一句怨言。就是这样一位民警,当他的妻子主动走上落实政策的手术台的时候,他正冲锋在执行任务的案发现场;当他的妻子躺在午后的病床上,身边没有丈夫和亲人,竟然也没有计生办的同志照料和送饭,试问,红岗计生办是这样执行党的人性关怀计生政策的吗?更让我难以接受的是,我的丈夫为此而产生的人之常情的偏激,断送了他的政治生命。我知道他非常热爱他的这份事业,他说他正如日中天。可怜他,有泪不轻弹的七尺男儿,当接到决定书的时候,他含泪离开他热爱并为之奋斗了二十几个春秋的岗位,从此,他神情恍惚,有时回家找不着门。我感到好冤好冤,我欲哭无泪,欲救无门。尊敬的领导、好心的先生、女士,从主观和客观条件上我们都不具备:“隐瞒已生育一胎的事实”、“欺骗组织,骗取第一胎《计划生育服务证》,已构成超生的事实”,我丈夫申请复审能得救吗?时至今日,也不见相关部门下来调查核实情况,我的复审申请是否已经石沉大海?我该怎么办?能帮帮我这个涉世不深的弱女子吗? 叩拜 恳切希望得到您指点帮助的 王 植 2010年5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