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山西程案”当事人程常乐 竹青 “程案”,指山西泽州检察院指控原泽州县委通讯组副组长、主任记者程常乐,兼职太行日报泽州版的合法兼职收入广告提成是“贪污公款”的案,被全国众多媒体称为“山西程案”。 采访“山西程案”,当事人程常乐经常讲到维权护法、公平正义、配合制约这几个词。他的蒙冤,他的案情,他的10多次开庭,他的三年多的不屈维权,使笔者对这几个词的含义也有了深刻的理解。 “维权”与“护法” 一般人讲维权只讲“维权”二字,程常乐讲维权,在维权后面还要加个“护法”,讲的是“维权护法”四字。如他的一首七律诗,其中一句是“举剑挥刀斩邪恶,维权护法斗到底!”就是把“维权护法”连在一起讲。为什么这么讲呢?程解释说:“我所进行的斗争是维权斗争,但更进行的是护法斗争。因为,要想维权,必须护法;只有护法,只有维护好法律法规政策不遭践踏,才能实现维权的目的。” 笔者认为,把“维权”和“护法”连在一起讲很有道理。合法权益遭到侵犯,往往是不依法办事所致。程是专业技术人员,政策规定可以兼职。程的兼职受到政策、法律保护。可是,泽州检方却把他的合法兼职收入(又叫组稿费)指控为贪污犯罪,进行公诉,让法院定罪判刑。这不明明是践踏政策法律、与政策法律唱对台戏吗?所以,正如程所讲的,“要想维权,必须护法;只有护法,只有维护好法律法规政策不遭践踏,才能实现维权的目的。” 一审、重审,已开庭15次。程讲的最多的是法律法规政策问题,而不是广告提成“组稿费”数字多少的问题。据说有一次开庭,程宣读宣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以及媒体广告进行市场运作的政策规定和法律、法规,就几乎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 “公平”与“正义” 法律是讲求公平正义的。 在法语表述中,“公平”和“正义”往往连在一起。但要进行词义辨析,“公平”和“正义”的含义又有些区别。“公平”是指在执法办案上要一致,一个样,一个标准,不能偏颇;“正义”是指执法办案要依法办事,合理合法,不能违背法律法规政策。 审视检方办的“程案”,既不公平,也不正义。 先说不公平。太行日报社对该市六个县区都办了县区版。六个县区版在具体操作上虽有不同,可总的来说是一个模式。但检方只把其中两个县区版的三个主编(包括程在内)的兼职收入广告提成指控为“贪污”。这在执法上是明显的不公平,明显的两个样、两个标准。 如果将“程案”放到全国范围去审视,那就显得更不公平了。根据文化体制改革的中发(2005)14号文件精神,“媒体广告……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联系广告,创收提成。媒体转型发展就是这么操作,包括人民日报社在内都是这么做,怎么到了泽州检方这里就能成了犯罪行为? 再说不正义。中央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兼职,而且是提倡、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30年前,上海发生专业技术人员韩琨因兼职受到打击的“韩琨事件”后,中央作出决定,像韩琨一样的工程技术人员,“已经收监的全部无罪释放,正在审查的全部停止审查。”中央政法委作出决定,“公检法机关今后不再受理韩琨这类案子”。可是,泽州检方就是要把符合政策规定的合法兼职收入指控为“贪污公款”,就是要在30年后继续办“韩琨这类案子”,而且还不择手段,捏造程的政治面貌、行政级别和贪污数额等等。这能叫正义吗?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评论“程案”,公平和正义二者相比,不公平的事小,不正义的事大。泽州检方办这样的案关键是不正义。 “配合”与“制约” 这里讲的“配合”和“制约”是指公检法三家的“配合”与“制约”问题。 我国司法制度规定,在司法办案上,公检法三家要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 这个司法制度是多么的好啊!只要能够这么做,层层把关,互相监督制约,冤错案件肯定会大大减少。因为,即使错案通过了第一道关,还有第二道关和第三道关,后面的关只要亮起“红灯”,错案就会被卡住,不能继续前行。 但是很可惜。一个很好的司法制度在执行上走了样,背离了制度设计者的良苦用心,“配合与制约”变成了“重配合,轻制约”,甚至为“只配合,不制约”。这样,三家就成了一家——这是不可否认的司法现状。 采访“程案”中,笔者与程共同讨论了这个话题。 我们谈到了赵作海案:从井里打捞出的那具尸体到底是否就是指控赵所杀的那个人,这是个最基本的问题,并没有弄清,就办起了赵作海杀人案。检方和法院都不履行监督制约职能,最后就判定赵为杀人犯。结果,被杀者“复活”归来,笑话一场。 我们谈到了张氏叔侄案:明明公安从受害人指甲中提取的DNA与张氏叔侄对不上号,但就是办起了他们的奸杀案,而检、法也是不监督制约,照诉、照审,层层通关,最后张氏叔侄被判定为“奸杀犯”。结果,DNA与凶犯勾某对上了,也是扮了一个笑话。 近年来,单媒体公开披露的我国司法错判的杀人案就几十起,其中至少湖南的滕兴善、内蒙古的呼格吉勒两人成为刀下冤魂…… 大量事实说明,我国的冤假错案件为什么这么多?“上访潮”为什么只涨不退?为什么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氏叔侄案、天价过路费案等冤错案能一路通行?公检法之间的“只配合、不监督制约”,是造成冤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公安办的案,检察院照诉不误;检察院诉的案,法院是照判不误。办案审案,一路绿灯,很难体现监督制约的问题。如此这般,怎能不出现冤错案件? “本案在监督制约问题上体现的怎样呢?”笔者向当事人提出了这个问题。 程是这样回答的:“如讲法院没有对我案实行监督制约,那是冤枉了法院,冤枉了法官们。一审开庭7次后,法院对案件中止审理。中止时间长达一年零4天……等等。我认为,这就是一种制约。可是,检方要‘英勇顽强’的将错案进行到底。法院无奈,一年零4天后,还是依照检方意见作了有罪判决。上诉中院,判决被撤消。可以这么讲,在办我的案上,一审时法院没有坚持自己的正确制约。” “案件发回重审后,重审已结束,又开了7次庭,结果会是怎样呢?”笔者又问。 程答:“是什么结果只能用判决来回答,我不好说。但我可以讲,我案的实质性问题都是清清楚楚的:一、我是专业技术人员。二、政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兼职。三、我办太行日报泽州版是兼职。四、广告提成又叫组稿费是合法兼职收入,不是贪污公款。五、我兼职泽州版,不仅不存在贪污,而且是奉献。六、检方捏造我“党员”“副处”的事,白纸黑字写在起诉书上,怎么也否认不了。” “习总书记讲,‘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这个案办起至今三年多了,直到现在,我还没有感受到泽州检察院在办我案上表现出的公平正义!”采访最后程说的这句话,笔者听了后感到沉甸甸的,真说不清是什么滋味。 笔者与人民群众、诸多媒体在密切关注“程案”的重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