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李市,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湖南省耒阳市南阳镇仁里村1组,联系电话:13548507194。自2009年5月起我一直在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煤矿从事井下采煤作业,2010年2月3日晚11许时,我在煤矿井下作业时不幸被巷道顶棚坠落的石块砸伤右前臂。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毁损伤,经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我的致残程度为四级伤残。在煤矿的公关斡旋下,我与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煤矿于2010年12月17日在耒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达成《伤残赔偿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我与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煤矿就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与取钢板费用进行了约定,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1年5月去医院复查伤情时,医院告知我伤尚未恢复,必须实施“右肘人工关节置换术”。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南大司鉴中心[2011]临鉴字第0337号)此手术费大约要16万元左右。为此,我向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煤矿讨要此后续治疗的手术费及相关费用未果,遂酿成纠纷。 为了拿到治伤的费用,我又向耒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耒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我重新提出的后续治疗费用(共20多万元)不青受理。于是我又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煤矿支会我的后续治疗费20多万元(手术费16万元及相关费用4.5万)。耒阳人民法院认为我请求的是后续治疗认定为辅助器具费,错误地将我起诉驳回。无奈,我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谁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找了个《伤残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的理由,驳回我的上诉,维持原判。幸好判决书明确告知我,如我认为《伤残赔偿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可加行提起诉讼。 经计算,我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100多万,但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煤矿仅依《伤残赔偿协议》为据赔偿我24万元。故该协议明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一份无效或是可撤销的协议。我于2011年12月先向耒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分别就认定《伤残赔偿协议)无效与撤销《伤残赔偿协议》进行了立案。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在法定期限内。我又向耒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因我不确定法院对《伤残赔偿协议》的效力是持可撤销的观点还是认为无效的观点。我只能将是否有效与请求撤销的请求分别立案,并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我将是否有效的起诉材料交到耒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我将是否有效的起诉材料交到耒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再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将申请撤销的诉讼材料寄给耒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2年3月16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我请求无效的案子进行了审理。没有支持我请求确认《伤残赔偿协议》无效的诉请,还驳回了我要求耒阳市南阳镇盐鑫煤矿支付给我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其理由还是《伤残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后续治疗费已经过生效的判决认定而不予支持。我的后续治疗费尚需20多万,一审还认为我四级伤残的工伤得到了24万元钱的结果无是公平的。并且一审超诉请判决,将我已提交材料但并未立案的请求撤销《伤残赔偿协议》进行审理并进行了判决。我因工伤致四级伤残,仅仅拿到了24万元的现金,。现在我的后续治疗费20多万元。两者一对比,不难看出我的四级伤残得到的实际赔偿几乎为零。 如此错判,我当然不服,于是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6月19日中院开庭后,我便回家等消息。7月底,我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找我案子主审的法官,请她主持调解一下。法官在办公室接待我的时候态度很好,说组织调解一次。但在她说后的第三天,就叫我到中院领判决书。我拿到判决书一看,又是败诉。我如五雷轰顶,沮丧的走到中院出口的树林里休息。过不久,看到煤矿的人兴高采烈的拿着判决书,一边走一边打电话给矿主说:结果出来了,我找了中院的一个院长。迫于无奈,我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听证后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我的再审申请。 我一个穷苦的农民工、一个家庭中的顶梁柱,现在因工作丧失了劳动力却被煤矿当作包袱摔在一边。某些法官不能主持公道,与煤老板沆瀣一气,错判冤判,使我有冤无处申。无奈,我只得请求领导督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立案在审,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法乱纪的人员从严从重处罚,并责令煤矿足额支付给我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