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登陆 ★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群众来信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群众来信
 

国务院: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2014年03月20日09:31

  楚天都市报讯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
  《意见》提出,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各级信访部门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按规定受理的涉及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收到的群众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
  《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对于正在法律程序中的,继续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对于已经结案,不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做好不予受理的解释说明工作。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对经复议、审理、复核,未发现错误的,依法维持原裁决,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当事人。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意见》强调,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对在申诉时限内反复缠访缠诉,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等方式,并经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意见》要求,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于因执法问题给当事人造成伤害或损失的,依法予以纠错、补偿。对于因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经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当事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规定的,及时给予司法救助。
  《意见》强调,畅通信访渠道。坚决杜绝一切“拦卡堵截”正常上访人员的错误做法;坚决杜绝违法限制或变相限制上访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健全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电话信访一体化接访网络。
(责任编辑:刘盛钱) 原标题:实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