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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云白环境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草菅人命事实的血泪控诉

我叫杨淑芹,女,65岁,甘肃徽县人,电话:13830926069.近几年我村先后有10余人到苏州云白公司打工,我儿子张永峰也在其中,几年来该公司未曾与我儿子签订《劳动合同》,去年9月我儿子被该公司派遣到危地马拉搞工程安装,工作10个月未发工资,今年7月回国后8月份又被该公司派到浙江富阳搞烟囱安装,因该公司施工防护措施不安全,在施工过程中我儿从六楼烟囱处摔下,造成颅脑损伤、胸外伤、肺挫伤等多处伤情。在富阳人民医院抢救期间,该公司通知我们家属到富阳处理,因我年老多病,只好让女儿女婿去先了解一下情况,我女儿、女婿去后该总公司经理助理冯大龙向我们介绍说张律师是上海的律师来协助我们双方处理事故。我们家属对张律师十分尊敬和信任,冯大龙和张律师给女儿、女婿介绍说:我儿子系不听同事劝阻、不系安全带、严重违规施工等从五楼烟囱坠落摔成重伤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只能得到部分赔偿,如果你们要公了,打官司要一年多,到时候还不一定能拿到钱。考虑到张永峰家中还有老母亲,出于同情私了了最好,如果你们同意将张永峰运回甘肃老家还可以给家属多给些钱(总共40万元)。因为我们这里贫穷,女儿、女婿听冯大龙和张律师说云白公司能赔偿40万,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总觉得公司和张律师照顾我们,当时他们觉得将病人运回老家,穷乡僻壤没有医疗条件不合适,但又担心按照冯大龙和张律师说的报了案事故责任属于我儿子的话,打官司又拿不到钱,再说律师是国家的法律的工作者,在我们老百姓心目中就代表法律,律师不会骗我们,于是我女儿、女婿就接受了冯大龙和律师的意见。冯大龙和张律师把打印好的协议让我女儿、女婿签字时我女婿发现有如下内容与冯大龙和张律师说的不一样,在他们口述时说:如不将张永峰运回老家的话,因事故责任属于我儿子张永峰,云白公司再不付医疗费、不承担赔偿等。而她们将准备好的协议让女儿、女婿签字时我女婿发现却写着“家属强烈要求将张永峰接回甘肃老家继续治疗”;40万元赔偿还包含了我儿子出国期间的工资和治疗费等。我女婿看后说:我妻弟已伤成这样我们没有说要求拉回老家治疗;前面说好的40万元赔偿不包括出国期间和国内上班工资,冯大龙和张律师都说“现在协议上已经都写上了没关系,40万元钱不少你们的就是了,他们之所以这样写,主要是给总公司有个交代;出国工资现在公司还没有结算,你们不用担心,待公司结算了别人发多少就给永峰发多少”。因此,女儿、女婿当时就在他们拟好的协议上签了字,冯大龙和张律师又将协议拿回去了给女儿、女婿再没有给。该公司雇车将我儿子张永峰8月20日送回甘肃老家,由于脱离了医疗救护,我儿子于8月25日死于家中。

我认为:我儿子的死亡与云白公司冯大龙和张律师灭绝人性的做法有直接责任。我将儿子安葬后和女婿到当地有关部门咨询才知道,《工伤保险条例》就没有规定由工伤职工承担事故责任的条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赔偿70多万元。但同时也说《赔偿协议》已签了不好办。十月初该公司与我儿子一同出国的同村职工说出国工资每人先发了2万,给我儿子没有发。我打发女婿到苏州找云白公司协商,在与该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我女婿向其索要《赔偿协议》,该公司总经理王泳和冯大龙都说“协议在我们的法律顾问那里”。我女婿请求要见其公司法律顾问向其索要协议,当我女婿见到该公司法律顾问时才知道就是在浙江富阳给我们做工作的那位女律师就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看来他们早已沆瀣一气坑害我们。我女婿觉得在富阳上了她的当,但仍然对她抱有一点希望,能履行其在富阳的承诺——劝说云白公司把我儿子的拖欠工资给了。没想到张律师不愧是云白公司的法律顾问,说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已生效就应按协议办。向她索要在富阳签订的《赔偿协议》也不给。

我女婿向苏州高新区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我们手中没有《劳动合同》和《赔偿协议》仲裁院陆院长说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不予不受理。更为可恶的是该公司知道我们要提请劳动仲裁,冯大龙召集我村在其公司的10余名务工人员说,谁要是给我儿出面作证就开除谁。但我认为浙江富阳工地和送我儿子的司机已出具了事故证明,更何况我村到现在还有10几个人在该公司打工难道还不能证明我儿子与云白公司的劳动关系吗?

现在我是上天无路,入地无门,我该怎么办?

 

申诉人:杨淑芹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