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辩驳安徽省高院对太岛案终身裁定的不实之词 标签: 法律 金融业务活动 不实之词 林业 张彦 太岛 辩驳安徽省高院对太岛案终身裁定的不实之词 人民网法治论坛(转载) 帖者诉:鉴于太岛案终审对上诉辩护意见在事实认定、证据效力、适用法律等方面的错误,违背了国家林业政策,严重影响政府形象,损害造林群众的财产权和名誉权,特针对[[2010]皖刑终字第0146号裁定书经查、认定部分的不实之词反驳如下: 经查一、尚欠集资户资金146731515.5元。 帖者辩驳一:合作造林投资有法可依,将林权转让合作造林行为认定为非吸存是错误的 (一)违反省林办[2004]39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林业的意见七、依法保护投资者财产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真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和“谁投资,谁受益”的林业政策;严格执法,严厉打击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把投资户认定为非吸存的集资户,违反了林业产业政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