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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东农民“赢”了省政府的拆迁官司的讨论

 

主题:民告官赢的原因应是中国法治的胜利

内容:杭州某房地产公司在对原320国道及两旁地段进行拆迁改造,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时,由于和4户拆迁户发生拆迁纠纷,逐申请当地建设局向该4户拆迁户发出《强制拆迁裁决书》,期限为半个月内必须腾空拆除。拆迁户如有不服,可起诉或向上级政府复议,但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眼看房子即将被强制拆迁,4户拆迁户急忙派代表找到骆宝龙律师,两个算是比较能干的代表,到了骆律师的办公室一副欲哭无泪的样子,他们说拆迁户中有人已经急出病来了。出于律师的同情心和责任感,骆律师放下其他案子,马上赶赴余杭现场,一面和有关部门进行交涉,一面着手调查和准备起诉。经过调查发现,房屋拆迁裁决书所认定的拆迁面积和实际面积的完全不符;裁决书对拆迁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所运用的文件是错误的、也是过时的;房屋拆迁裁决书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骆律师便把这些意见陈述到法院,最后法院采纳了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这份房屋《强制拆迁裁决书》违法。4户拆迁户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主题:民告官民输了应承担什么法律

内容:输了官司,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也就是说打官司的目的没有达到,还得支付律师费,诉讼费。还有就是结了个冤家,以后可能给你添堵。没有法律责任,但有代价付出。 

主题:析“民告官”难的原因——从制度层面进行思考(摘自百度)

内容:一部<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使得存在于中国几千年的民不可告官的观念遭受了重大打击,然而,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民告官难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老百姓有了<行政诉讼法>作为依据去法院告官却居然是告官难,而且这种现象并不在少数,这不得不值得我们去深思.笔者将就此问题从我国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观念以及我国的制度进行浅显的分析. 

主题:“民告官”不再难,彰显法治进步

内容:近来,两起关于“民告官”案件引起社会关注。一则为广东一男子状告其原雇主——当地一家事业单位涉嫌艾滋病歧视获胜诉,这是我国第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为由侵犯劳动者权益而败诉的案件。另一则是村民状告政府行政不作为,广东开平市长出庭应诉,据媒体报道,这是该市所在的江门地区首例县级市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2014年,作为“民告官”法律依据的行政诉讼法迎来首次大修,并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年多来成效如何?笔者认为,以上两起案件,是一个不错的观察切口。

“民告官不见官”“民告官难见官”曾是司法症结,但现在,从受教育平等权到就业平等权、从乙肝歧视到艾滋病歧视,通过不断的反歧视抗争,公民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权利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推动着国家法治的进步。上述两则报道,是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的时代缩影,体现了行政权对司法权的敬畏,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主题:“民告官胜诉”是法治进步(转载百度)

内容: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起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一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是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否合法。

副省长主动出庭应诉民告官案件,应该说是罕见的。按照当地媒体的报道,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从这个意义来说,副省长能够主动应诉关于征地拆迁的普通民告官案件,也是法治的题中之义。

我以为,“副省长主动出庭应诉”的最大价值,在于它是一次鲜活的普法。这种普法既指向民众,也指向官员。“副省长应诉”就是在告诉民众,在严格守法上,并不存在官员和民众的区别。同样的,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而言,“副省长应诉”也在昭示,要履行诉讼义务,不要回避问题,如此,矛盾才能得以解决。





 

主题:这个官司农民能胜政府,说明了我国司法的进步.

内容:我看了后,深受感动,我为审理这个官司的法官点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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