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登陆 ★ 注册会员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异议案讨论专区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异议案讨论专区
 

给武汉市中级法院刘太平院长的一封举报信

刘太平院长,你好!
    隋宏伟房产侵权案,因贵院无视法律胡滥判决,在中央政法委的关注下,己将本案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我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短信通知“由中央政法委转交给我院的隋宏伟房产案,己移送湖北省高院”。己经四个多月了,经查,湖北省高院将本案两次移交给你们,但你们没有认真审查过一次。
今年2月最高院用短信通知我,说中国政法委转给最高院的隋宏伟案,经审查后己经移送给湖北省高院,省高院告诉我,己转交给武汉市中院了。
        近期我接到你们院两个不同号码的电话(一个是2024·2·22日,027-65686815,打电话来的是一名男子,拒不告诉他姓甚名谁;另一个是2024·4·16日,是一名女士,电话号码65686920,姓王,也不愿告诉名字),我都要求他们不想处理就下发 一个书面的文书给我们,但至今无回音。
你们到底想做什么?是不是想颠复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制?破坏习主席倡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制原则?
     本案中,被告方以手书的《房产转让协议》为根据,要求法院判决原告625平米单门独栋市中心房产给自己,原告对此大为惊讶,并告之法官“从来没有与应继光见过面,何来签字”,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由鉴定机构对《房产转让协议》上的房主笔迹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房产转让协议”上隋宏伟的签名不是隋宏伟本人签名,实属伪造,双方对此鉴定无异议。
     后由武汉市中院民庭刘鑫荣法官劝其对方上诉到他这里,他就判决这份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并把原告625平方当时价格不低于9375000的房产用35万元给了那五个女人(而这35万元实是被告方两年的房屋租金:1996年1997年)。
     我己多次向武汉市中院纪检监察和武汉中院院长刘太平进行了申诉,并把本案相关证据一并交给了他们,刘太平院长不予理采,其它机构的回复说“就是武汉市中院判的不对,那湖北省高院同样维持了,等等”来证明他们武汉市中院判决是正确的。
     刘太平院长,你如果连纠错都要耍赖耍滑,我认为你德不配位了。
       今天我只好向最高院纪检部门举报你的违法乱纪乱政行为,坚守习主席倡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敬请理解!
                                                                       孙迟了(己退休)
                                                                  联系电话:18971195583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华润凤凰城4--2602
       座机:027-88226969
 
 因我相信中国的最高院能处置好此案,所以我没有向西方媒体发送该材料。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