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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于枉法裁判的法官,国家各级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不敢处理是什么原因?

 
        我今年1月给习近平主席写了一封信,习主席的秘书们将案件转交给国家信访局审查,国家信访局经审查认定该案件确实有问题,便由国家信访局将件移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可最高院至今无回音。下面我就说一下其中两个案件的基本案情:
 
第一案,隋宏伟房产侵权案
        原告房屋由舅舅隋凤良保管并做主于2016、2017租给被告使用,被告支付了两年共35万元房屋租金。期满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方突然拿出一份手书的《房产转让协议》,说该房产原告己转让给了自己,原告却说我从未与应继光见过面,何来签字?原告无奈,只好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该《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在双方争论不休下,法官建议对《房产转让协议》上的房主隋宏伟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双方协商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房产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不是房主隋宏伟的签名,实属伪造。特别强调的是,被告租期于2017年底到期时,租房两年的口头协议己履行完毕,双方正在商谈是否续租时,被告却突然于2018年元月拿出一份手书的《房产转让协议》给原告舅舅隋凤良,这才产生纠纷。一审判决《房产转让协议无效》,武汉市中院的刘鑫荣不满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的一审判决该协议未生效。上诉后,二审刘鑫荣竟然判经鉴定《房产转让协议》属伪造的情况下,仍然认定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二审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二审中,刘鑫荣法官明确地告诉双方,上诉人支付的35万元到底是2016年和2017年的房屋租金,还是上诉人的购房款,庭后要继续调查,但刘鑫荣并没有调查就胡判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
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指的就是公平、对等交易。案涉房屋座落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后门处,属单门独栋房产,2017年涨价前每平方不低于15000元平方,法院测量面积625平米,总价值不低于9375000元,而武汉中院的刘鑫荣竟用35万元作人情送给了上诉方(五个女人一个儿童)。
 
   第二案:刘静委托投资案
      张亚玲夫妻整天跟在刘静身后,要求刘静在一个平台上投资,刘静说我不熟悉什么平台不同意投资。张亚玲夫妻无奈,只好求刘静说“那你把钱给我们,你每个月只收利益,行不?”,刘静看她们夫妻都是供电公司领导有钱,也就放心地把钱转给张亚玲和张亚玲指定的他人。在张亚玲投资款不能归位后,刘静便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投资款给刘静,黄石市中院黄显珠不满意一审判决,发回重审,重审后的一审就按黄显珠要求驳回原告刘静的起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应由法院民事审理,不应交由公安机关。刘静代理人向各级法院递交了《法律规定索引》一本,共五个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索引》一本,共38个由最高院发布的或由最高院转载的案例。所有法院都视这些法律规定和最高院案例为无物。
      上述案件己经过:一审都是胜诉的,二审都是发回重审后败诉的;都经过二审、再审、地、省两级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监督申请、向地、省法院纪检委举报、向省纪检委举报、省信访局两次将该案转交湖北省高级法院,湖北省省高院不予理睬、国家信访局于今年二月将案件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同样不予理睬。向最高院三次申诉都不予理睬,向湖北省法官惩戒委员会举报同样无回音,向最高院法官惩戒委员会举报被退回。
     这些案件在法律上无半点瑕疵,这个我可以作明确保证。敬请国家信访局对此予以关注。
致国家信访局
                                     孙迟了:真相探索网负责人
                                     (原两案代 理人)
                                      联系电话:18971195583
 
 
住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华润凤凰城4--2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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