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全家猛 男 1965年9月1日出生 汉族 身份证号:420221196509010059 住: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下全湾6—38号
被申诉人:大冶市政府东岳路办事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东岳路29号
申诉人不服湖北省高院(2022)申诉人不服湖北省高院(2022)鄂行申22号裁定书的裁决,黄石市中级法院(2021)鄂02行终141号判决书。《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申诉请求:
一,撤销湖北省高院(2022)鄂行申22号裁定书和黄石市中级法院(2021)鄂02行终141号《判决书》。
二,支持申诉人的起诉请求。
申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
在原黄石市中级法院审理期间,申诉人及代理人书面和多次口头申请,要求被告方拿出双方己签字的《拆迁补偿协议》交给法庭,但原审却置之不理,在判决书中也无交待。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在双方草签了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后,政府现场人员跟申诉人说,此协议要拿回办事处让主任签字批准后,再返回一份给申诉人。申诉人同意了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的要求。按约定时间过了许多天后,申诉人到办事处询问并要求拿回办事处主任批准的《拆迁补偿协议》,办事处说主任到外面办事去了。
申诉人第二次到办事处时,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说账上没有这多钱,要求先把零头50几万付清,大头待办事处资金到账后再一次性支付给申诉人。当天办事处就开始支付了552100元给申诉人,便要求申诉人等通知再来办事处领钱。
申诉人第三次到办事处要钱时,办事处却突然说钱己经付完了,这才产生纠纷。
申诉人便要求办事处将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拿出来,办事处却说没有签订过什么协议。申诉人只好求助政府办公室,政府办便于“2017年6月14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编号20170502的回文中确认“2016年在范围内面积征收,建设绿化带湖面征收时,全家猛己同该项目建设指挥部签订养殖补偿协议…”。证实双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六十九条“原告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事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但几级法院对此规定视而不见,可恨的是省高院却要为虎作伥,在许多案件中己经沦陷。
综上所述,原几级法院的行为都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视而不见,给申诉人造面了上百万元的巨大经济损失,给本来就困难的家庭落下天雷爆炸一般,给长期有病的妻子吃药造面了很大困难。
敬请贵院能依法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致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全家猛
2023.5.26
原代理人孙迟了联系方式:18971195583 座机:027-88226969
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十八号华润凤凰城4-2602室
此案经多次申诉,湖北省信访局两次将案件转交给湖北省高级法院,而湖北省高级法院因为在循私枉法犯罪嫌疑人-湖北省高院院长游劝荣的把持下,不予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