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人:
孙迟了 男 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己退休) 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华润凤凰城4—2602室 联系方式:18971195583
被控告人:
游戏荣 男 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
越莉丽 女 湖北省高院(审理隋宏传房产侵权案法官)。
刘鑫荣 男 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隋宏伟房产侵权案法官)。
黄显珠 男 黄石市中级法院(审理刘静委托投资案法官)。
龚璟(审理刘静委托投资案法官)。
控告请求:
依据《刑法》第399条2 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
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五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控告理由:
一,隋宏伟起诉的是请求确认被告方持有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在两个一审中,被告方都说手上持有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原告隋宏伟亲笔签名的,原告说从未与被告方任何人有过任何接触,签名从哪里来?双方争执不下,都同意进行司法鉴定。
经司法鉴定后,法官在法庭宣读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房产转让协议上的签名不是原告隋宏伟笔迹。双方对此同意鉴定结论无异议。两个一审均判该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二审中,被告方承认原告与被告方未见过面,但刘鑫荣法官竟然认定由被告方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后经多次再审和申诉均维持了武汉市中院刘鑫荣的枉法判决。
湖北省高院官官相护,竟然也维持了伪造的房产转让协议有效。
二,刘静委托投资侵权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应由法院民事审理,不应交由公安机关。
刘静代理律师向几级法院提交了五个法律规定和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的相关案例共计38例,上述法官均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鉴于控告的是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等犯罪嫌疑人,在湖北省范围内难以启动司法程序,故只好求助最高人民检察院。
敬请贵院依据刑诉法和刑法的规定,依法立案,并依据《刑法》第399条2款追究被控告人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为感!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孙迟了
2023.3.21
联系电话:18971195583 座机:027 --88226969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8号华润凤凰城4—2602室
(己经向最高检送交了全部犯罪证据,本网也将陆续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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