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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销毁证据进行枉法判决(转贴)

法院销毁证据进行枉法判决

这是2010年5月的一起民告“官”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了护“官”,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在本案庭审中有意不采信有效证据,对举证质证后的证据恶意不作法庭确认认定,更为卑鄙是法官销毁对“官”不利、当事人诉求支付日常加班费的证据,违法判定“官”只需支付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支持“官”不给劳动者年休假,未缴纳养老险无需补偿。全案显然不以《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诉法》《劳动法》相关法规进行判决。突显法官缺失职业道德,目无法规,法院自毁公信,失信于民的种种劣迹。其后不论当事人如何申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作出维持原审判决裁定。

特别在二审法庭上当事人明确指控一审法官恶意截取对“官”不利关键证据,对违法判决之事实作举证时,法官打断代理人陈情,在尚未庭审时就称本案事实清楚。庭审结束后发现一审销毁关键证据(原审材料中缺可证明未取得加班费证据),最终从二审判决书上同样看到法官对有效证据不采信,对一审的指控不听取不调查。更不服二审维持原审判决,特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审理人员根本不审查对原审法院枉法行为的指控,不审核申诉书与证据,全凭原审法院判决书论调来审理,草率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但面对当事人举证质疑指控上访,主审法官不敢面对其裁定作一次释疑。其后一年多以来的上访举报法官销毁证据的违纪违法行为,但公权部门见牵涉面广与敏感,就不理不采不回应。向法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实名举报,相关部门也一概回避不调查不回复。

这起民告“官”的劳动纠纷案件审理裁定,当事人经历基层司法诉讼,最终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司法历程,看到凸显法院系列阴暗面。现有相当多的法官,其遵守的审判潜规则是护“官”为第一要务,会自觉在审理案件中消除对“官”不利关键证据,回避事实根据,不按法规来判决。事后就算销毁证据事发,不论当事人如何上访举报,相关部门也会给“扣压”与掩盖。事后必然可得法院领导层鼎力庇护,如此不法行为绝对不用担心会被追究相关司法责任。

本劳动纠纷案情经过:2009年丽水市园林管理处未与劳动者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到年底,该用人单位以“合同到期”、“推进公园管理市场化”为名,终止劳动合同。特别是其主官前在司法部门工作多年,依仗有政府部门背景,在司法界有着丰富的人脉关系。就敢在用工与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视法律法规,每周强行超时限用工而不支付加班费。敢不给年休假,劳动者应当享受年休假期按排上班又强横不支付加班费。敢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又拒绝当事人依照《劳动合同法》法规提出二倍工资的要求。敢解除劳动合同强横违法制定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补偿金。敢强硬毫无顾虑出具不同意支付日常加班费的书面意见。当事人不服提出异议时挑逗、鼓动走司法程序,笑称看看“民告官”,司法部门会支持那一方。

对其违法制定补偿办法,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拒付日常加班费等种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接受挑战,向丽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丽水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官与该用人单位主官原都是司法局的同事。见劳动者提出诉求合理合法,另一方又是老同事,左右为难,就在仲裁裁决书上以超过仲裁期限为由,驳回仲裁申请,把为难踢给法院,让劳动者向法院起诉。

由于有要员事前公关,于是这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起诉立案时就受到法院刁难。后虽立案,但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为袒护被告,在开庭前后对其“特殊关照”。体现法官敢毫无顾虑法律法规,丧失职业道德,为迎合被告所制定只支付按当地最低月工资作补偿标准的方案。不良法官采取销毁关键证据、有意识不采信关联事实证据,不对证据进行法庭确认认定(心虚在判决书上也不敢表明对经举证质证后的证据作法庭认证确认的表述)。混淆是非,案审中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审理,不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来判决。

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相关审理人员相互掩盖,不查看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与申诉书,不审查当事人指控原审法官对关键性证据处理手法,高度一致完全凭照原审判决书为蓝本来裁决。裁定非但无视申请人申诉举证指控,反冠冕堂皇以当事人“未提供”原审法官枉法裁判之情形,强称不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关法规为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当事人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2011年以来,举报一审法官既已造成销毁证据枉法判决之事实。要求相关部门查实销毁证据事实,即对枉法判决作再审改判。但相关部门为了维护法院权势,避免相关法官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本不理会当事人的举报举证指控以及依法诉求。为保护掩盖原审相关法官枉法销毁关键证据的不法行为,高度一致有意识不对此事件作调查,也不回应当事人的举报举证。

现作为正常的司法诉讼程序已经完结,各级法院审理本案法官任意践踏亵读法律法规尊严,为私情随意对法院公信力玷污。而相关所谓监督、监管机构部门形同虚设,这更加放纵无良法官的徇私枉法行为。这就是为什么会出现众多无德法官,在某些案件审理上会产生群体枉法袒护效应的最好说明。最典型的事件就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副庭长潘华山,其在确定是否给再审立案当中,常索取申请人的财物,并强行需由他来指定代理律师,这样才能给予立案再审。对此人以前举报很多,但高院法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与高院院长信箱如同空设,对其举报也是采用不理不采不调查手法。也正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放纵,最终使其走上杀人抛尸,走上绝路。这些法院系统的阴暗面,各级法院法官徇私枉法行为的顽症,都是从小案件上不监管,缺乏机制放纵逐步练就培养而成的。

本案直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历次申诉中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错误所在。首先,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应得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这显然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所定法规,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六条款。其次,被告已经明确出具不愿支付常规加班工资的证明,一审更是恶意采用销毁关键证据手法,混淆是非,强横认定被告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各级法院审理继承不对证据进行确认认定,认同一审卑鄙手法。这显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及总则。再次,被告明确表示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在判决书上认定,原告事实是为被告工作。但当事人诉求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时,则有意歪曲,称从原告提供的存折等相关证据可以看到,被告已经支付相应的工资,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这显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尽管当事人有理有据提出再审申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以不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相关条款,以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审审判人员存在枉法裁判之情形为由,驳回再审申请。此后,不管当事人上访、去函、去电,但各级法院主审人员一直回避,不敢面对此案判决、裁定作一次释疑。

假如只看法院鲜艳大印与在判决书上冠冕堂皇宣称因原告没有有效证据、缺乏事实依据、缺乏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是“很公正的”。强权要原告“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也是“很适当的”。特别还有上一级法院给下级法院高度评价,称之为“原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这从表面上也是找不出问题所在,是很有“权威性”的。

但本劳动争议案,只要对照原告提交给法庭的全部完整证据,查阅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民事诉讼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其枉法判决的事实就一目了然。特别只要彻查被一审法院法官销毁关键证据的事实,各级法官的护短,这徇情枉法维持原审判决裁定,就经不起法律法规以及事实的检验。正因如此,相关审理人员心虚不敢面对当事人来作判后释疑。

现迫切希望司法部门对这类小事情的关注,从维护法律尊严,法院公信,关心民众应得权益出发。切实进行法制改革,一但查实法官在审案中有销毁证据的案件,自动转入再审程序。坚决清理玷污司法公权公信的害群之马,重树一支为民、公正、廉洁的司法队伍。

本案,里程碑式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文号分别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丽莲民初字第481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丽民终字第33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浙民申字第123号。

2011年12月,针对多次在法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举报,已经转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举报信,特再次到中级法院上访,询问处理审核情况,但处理实令人难以置信。举报信转到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后,根本就没有去看举报信,更不用说是如何处理相关人员了。尽管本人明确指出被莲都区法官销毁的关键证据是当事人未取得加班工资月份的工资表册,是提交给法院编号为13中的证据。原审法官伪装公正,以为天衣无缝,装订入档只有一月与十一月的工资表册。但天意在二审庭审后无意被当事人发现,这就是举报被法官恶意销毁证据的事实依据与线索。这只需调档查看原审判决卷宗,销毁证据事实的真相就会显露,但审判监督部门不敢对此作公开调查回应。

为什么民告“官”偶然有胜诉有关部门就作大势宣传,这不值得我们深思吗?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法官,公平公信的法院何时才能取信于民?法院判决何时能够让人信服不上访?类似案件能够得到社会的关注吗?当事人如何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亲,恳请有识之士多多给予援助与出点子吧,多多给呼吁啊。

               曝料当事人:王黎金      电话:13306785180

                  住址:浙江省丽水市灯塔小区131幢403室

                                       201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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