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情节严重标准):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一,平远县人民法院已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与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护理费是法律给予受害人并列诉求的权利;但就是认为重复计算不予支持。造成受害人损失375500元。
二,平远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过程中确认了受害人提交关于《广州英中耐假肢娇形器有限公司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标准》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但就是不予采信受害人的证据。造成残疾辅助器具费少算195954元。
三,平远县人民法院在2011年3月28日收到当事人上诉状后,直到当事人于2011年5月16日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诉后才移送相关案卷。《广东法院立案工作规定》第四章 第二审案件的立案程序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答辩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并在上诉期限届满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诉讼费用缴费凭证以及上诉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等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