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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不服淮南法院枉法裁决 联名上书省委、省政府、省人大

庇护贪官朱咸来  淮南中级法院枉法裁决

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集镇中心社区的党员和群众联名上书省委、省政府、省人大,不服淮南市法院[2005]淮民一初字第71号判决书判决,怒斥淮南中级法院枉法裁决,庇护贪官——朱咸来。

一、           本案的发生与朱咸来权力的变化。
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离不开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这是立党治国的思想认识基础。我们要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众所周知的事实表明:80年代,在大办乡镇企业的热潮中,朱咸来是靠党的改革开放好政策,靠机遇承包了与本案无关系的轮窑厂,如:寿县众兴轮窑厂、板桥轮窑厂、窑口轮窑厂,而异军突起,加之钻上国家计划经济转型的空子,转手倒买倒卖计划物资,一举成为乡镇企业的榜样和中心大队的党政一把手。因此干涉、掌控企业似乎是他理所当然的份内事情。

90年代有了经济基础和资本的朱咸来想达到政治目的,向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请客送礼,使之成为新闻人物,并冠以农民家企业家称号。随后又当了县人大代表。从此有了话语权和接触上级领导的机会。也因此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巨大资金支持,还有村集体资产。这些钱怎么放,怎么用?于是朱咸来在村办集体企业的基础上,成立了兴达实业公司,自己兼任经理。上级支持的钱,企业的利润和各种黑金尽收公司帐户,积累了雄厚的资本。

94年以后,朱咸来由过去的区委委员毛集党委副书记飙升毛集镇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全国人大代表、后又飙升实验区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政府工委主席,(附件(一)1页:毛集实验区组织部关于“朱咸来同志的工作简介”)于是便有淮南管不了朱咸来之说。他呼风唤雨,牢牢地掌控着兴达公司人、财、物的大权,企业长期不核算、不分配、财务不公开,群众望企兴叹。

97年,中央明文规定,不准官员插手经济、经办企业,朱咸来感到难能两全,直到2000年于是在兴达公司和下属企业安插了亲信,虚列事由,伪造程序,企图以合法的手段,达到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但这是后话,那时谁也没有识破朱咸来的真面貌。

由于朱咸来集权专制和资源分配不公等,社会矛盾和问题越积越深、众怒不可一世,上级于2003年免去了朱咸来区工委书记的职务,人民才限于从虎口夺财,朱咸来的权力预期,因此受到了挑战。

时代造就了朱咸来,朱咸来反映了时代的特征。具体分析。历史事实证明,乡(镇)村企业的财产权利属全体乡(镇)村的人民群众,决不能因为领导人的变更,而转移财产或改变权属。

现实教训证明:在社会转型中,由于资产所有人的代表,在行使所有权的四大权能时,缺乏有效的监督,致使国家和集体资产的流失。本案就是一个例子。即使企业改制也要经过析产、清算、分配和还债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和制度安排,企能抢夺硬要。

二、           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1、本案是侵权和维权之争。必须确认依法应当登记的财产进行了登记,就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正义原则。兴达公司经工商登记为集体企业,所以公司的财产属集体。朱咸来等已经和继续行使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能,就构成侵权,适用《民法通则》第117条。朱咸来不但要反还财产,还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本案的关键。

2、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公。意识企业资产由群众集资而来,如A:兴达公司占用中心村集体土地509亩多,(附件(二)之一1页:“毛集实验区国土资源局”证明、之二8页:毛集实验区有关部门人员、朱咸来及中心村群众代表参加丈量的土地面积图纸)兴达公司占用中心村集体土地从没给过补偿,更不存有土地参股东方面的手续,因为群众认为村里的集体企业随用随占地是应该的;如B:通过银行贷款注入兴达公司;如 C:原中心村老固定资产、资金全部被朱咸来卖掉钱都被进入兴达公司帐户上;如D:原中心村收取的过桥过路费400多万元被进入兴达公司帐户上;如 E:原中心村的91年—93年间两年办的会计凭证丢失起问题与兴达公司有关;如F:区镇占用中心村集体土地拨给的青苗费被朱咸来弯进兴达公司帐户上(附件(三)之一12页“皖九通财审计字2004第(302)号”审计报告详见“审计评价”“审计建议”上标注的横线;之二14页:由毛集实验取检查局、审计局、财政局有关“中心社居委1991—2003年度财务清理情况里面的“基本情况”、“清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里标注的横线按习惯传承,自始至终属于人民群众;二是朱咸来在大会、小会或者是向上级汇报,或者是接受媒体采访,均说是乡(镇)村企业;三是多年来中心村集体收益和上级支持的资金,也都注入了兴达公司这是有据可查的,其实在兴达公司里不存在有股份问题所有股份问题所有股份都是制造出来的假股,如:史国怀、刘素行都是朱咸来的亲戚,而朱克勤、朱长明、朱德昌、朱克谦为了不违背良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证他们没有入股。(附件(四)之一:“朱克勤证词公证书”5页;之二“朱长明的证词”3页;之三“朱德昌证词”2页;“朱克谦笔迹”1页),四是判决称证人证言抵抗不过朱咸来原始书证,即承包合同、企业章程。承包合同、企业章程设定的财产,必须依法登记才受法律保护。据此,试问:工商登记能不能抵过?!再说,朱咸来当政时,至始以来兴达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及有关证件手续都在朱咸来、沈多认手里,什么样的假合同、假章程造不了?!显然,判决兴达公司财产为朱咸来和村集体共有,既不符合事实,也于法有悖。

3、虚假证据,应当统统推倒。朱咸来为什么能提供虚假证据呢?一是因为权力影响,朱咸来有造假的习惯、机会和能力。“头发黑是染的,年龄小是改的,学历是买的,当官是跑的”,是他经历的总结。二是朱咸来和其他三个当事人为亲一窝,具有相互串通、恶意诉讼企图;三是朱咸来原设的假股东朱克勤、朱德昌、朱长明、朱克勤等因良心发现不愿同流合污,朱咸来说他们自愿退股了。可惜,朱咸来不懂公司法,视入股与退股如同下饭馆;四是朱于2003年被免职后,在中心社召开的全体党员大会上宣布:“兴达公司改制为私营企业了。”这是本案发生的伏笔,也说明朱咸来霸占公司,早已有了准备。

朱咸来等侵权严重,资金巨大,涉及三千多群众的切身利益,慎重审理,公证判案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

上述事实、观点、认识和主张,请再审予以支持。如法院不能以法、尊重事实判决,中心社区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将冒死进京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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