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给人民带来的伤害看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腐败、枉法裁判给人民带来的伤害 这个法院以法官收钱的都 多少来决定当事的胜负 一、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四人帮”横行霸道。 在兴安盟地区的司法界,众人皆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潘丽、王德喜、阿拉坦仓、邹青春。这四个恶魔操控着整个中院的审判决策权,凡是疑难、重大的刑事、民事案件,只要是一方当事人找了他们其中的一人,给一定数额的钱,刑事案件根据大小而定钱数,一般二万元一年左右;民事案件根据诉争标的大小而定,百万元的得二十万左右吧,这是本院众所周知的秘密,他们只要收了一方当事人的钱,就能以审判委员会的名义,将枉法裁判的结果形成,具体运作方法如下: 1、合议庭主审向审判委员会作案件汇报,对案件的合议评判发表意见。 2、合议庭汇报完毕后,潘丽首先发言,否决合议庭的意见,按照自己的主张提出方案。 3、潘丽提出主张后,王德喜、阿拉坦仓、邹青春三人一窝蜂似的争先恐后的纷纷表决,一致支持潘丽的主张,其他人员见此情形不敢得罪,也只好随帮唱影不提异议,就这样获得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以上三步硬道理,一份阳光下的阴谋屡屡得逞,枉法裁判的结果一次次形成。 当事人不服,只好走向艰辛的申诉、上访的维权路,少则一、二年,多则十年、八年,把当事人折磨得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二、案例纪实,让事实说话。在此仅举几例: 民事部分 : 案例一以权买法黑幕交易: 在二OO九年春,原告黑龙江省富田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浙江豪润投资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在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此案由于浙江豪润公司的张文明找到了审判委员会的成员潘丽等人,经过钱与权的交易后,就如何推翻合议庭的意见早已安排就绪,在收受了张文明巨额现金的同时,王德喜与张文明又将以被中旗法院扣押的保全的房产出卖给王德喜,在这样黑幕交易的情况下向其作出保证胜诉的承诺。 依法定程序此案向审委会汇报评议的工作已提到日程,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当合议庭主审作完汇报后,潘丽首先发言,否决了合议庭的意见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散伙协议》合同,硬是歪曲事实,把合伙开发房地产的共有行为,说成是转让行为;把本应采信的证据合同,说成是无效合同,并不予采信。她的发言一结束,王德喜、阿拉坦仓、邹青春三人一哄而起,争相发言,一致对潘丽的发言作出表决,就这样一份枉法裁判的判决在用钱买法的交易中形成了! 案例二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优先购买权纠纷上诉案(价款127万元) 原告何亚军诉被告德古林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到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审理本案中,首先用上诉人的亲属参加合议庭当书记员担任记录,之后又疏通潘丽等人的人际关系,以十二万元的价款,买通了法律。以同样的方式撤销一审判决,判上诉人胜诉,作出了枉法裁判。 刑事部分: 案例一、崔林田案 在2007年由于有人迫害家住内蒙古突泉县的镇内居民崔林田,其被捕后指令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审理,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他上诉后,由于受到有关人员的指使,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不能认真严把案件质量关。由于没利可图,审判委员会以潘丽等人为首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在评议时就以同样的方式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 崔林田入狱后经过一年多的申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二O一O 年春作出裁定,改判其有期徒刑5年。从18年徒刑到5年,相差13年,这样相差悬殊的定罪量刑标准,怎么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如何能体现人权的保障? 案例二:刘军案 在2008年春,当事人刘军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上诉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潘丽等人见没有油水可捞,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将刘军投入监狱服刑。后经申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三月作出裁定,改判为3年。从7年到改判后的3年,相差4年。这又说明什么? 诸如此类的案件甚多,在这里的冤、假、错案比比皆是,伸冤、上访的人群随处可见! 三、拼命的索贿敛财之风 目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这个腐败的法院,在“四人帮”的带动下,兴起了一股大肆索贿敛财的狂潮。 效仿成功经验的后起之秀,如雨后春笋,已达到85%以上,比较典型的几位是吴明春、张德明、周绍凯等人。 吴春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想方设法的向当事人要钱,只要是给了钱,大事化小,小事化没,要是不给钱就后果不堪设想………。 民二庭代庭长张德明他索贿更加凶猛,无论大小案件,他两头公开要款,谁给的多就判谁胜诉,不给钱就判败诉。目前,他是中院最最能向当事人要钱的“大英雄”,当事人一见到他真是六神无主,他能把你要得倾家荡产啊! 以上这比着赛的向当事人要钱,这个生意不用本钱,发财致富的是他自己,坑害的是双方当事人,卖的是国家法律,就目前的国家制度,可操作终生。真是法官好受了,那里还管当事人的死活。这还叫申明正义、主持公道的人民法院吗?这里简直就是滋养贪官,造就腐败的“培养院”。他们公开向当事人要钱,比赛的索贿,一窝蜂的贪。 综上事实,在本地区因多年来受“四人帮”的主宰,该院枉法裁判的冤案以举不胜举。凡是在本院经历过诉讼的人都知道,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霸道”。他们吃完原告吃被告,吃谁的最多就判谁胜诉!根本没有什么公平、正义和真理可言。 也许这就是一党执政的弊端吧? 根据以上事实,我们将此情况向党、向国家、向人民法院告诉这里司法腐败的内幕。请党和国家能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彻底惩治这公平背后的邪恶。请全国人民来评判内蒙古兴安盟司法腐败的黑暗现实。 面对此情此景,这和清朝末期,中华民国灭亡之时的腐败,贪官遍地还有什么区别吗?! 真是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别进来! 由于长期以来该院的枉法裁判,给兴安盟人民的人权推向了水深火热之中,给当事人带来的灾难,是无法估量的损失。 请治一治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这司法腐败而导致枉法裁判这本院的“肿瘤”吧!? 这就是内蒙古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纪实,这就是中国法制进程的缩影——腐败、枉法、黑暗的兴安盟! 控诉人:刘常青 张剑 二O一O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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