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间在私底下流传一种声音“有事情直接找党中央,有困难直接找国务院”。现在看来,这话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 看看,中国的三级法院(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初级法院】、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怎样的为老百姓“办案执法”的?是怎样的“执法为民”?这么一小个民事案件,让受害人从个旧市人民法院打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又让受害人把官司打到检察院,现在竟然出现受害人没有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院却自行立案(实属违法立案、违法办案),导演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都十分罕见和匪夷所思的司法游戏——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却自行立案再审,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审理在后! 云南省高院在那份“权威”的《民事裁定书》中称“王××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俊杰 审 判 员 叶 红 代理审判员 孙勇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奕 如 好一个“依法组成合议庭”!请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贵院是依据我国的哪条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受害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可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连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都没有,又怎么谈得上“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了呢?《民事裁定书》在2009年9月25日就已经下了,为什么又在2009年11月16日下达《受理通知书》?我国有哪条法律规定了可以先裁定、后受理立案审理?受害人是在2009年5月写信向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的,反映情况的信访件转到高院后一直没有任何“动静”和“反应”,为什么在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立案审查后,高院监察室的法官才打电话给受害人说受害人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高院,现在“排队排着”了受害人,并要受害人写一个《再审申请书》给高院?且声称“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2009年9月23日才打的电话,为什么在9月25日就下了裁定?中间只隔了一天(24日),高院在一天的时间内就把受理、立案、审查、裁定等法律程序全部走完,开创了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审判史上的新纪录!都可以申报吉尼斯世界记录了!高院的办案效率实在是“太高”了!办案速度实在是“太快”了!真的可以称得上是“雷厉风行”啊!这么高的办案“水平”,真无愧于高院的“高”字啊! 受害人本来还指望高院能为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纠正冤假错案,万没想到高院制造冤假错案的“水平”比基层法院还要高,枉法裁判的“能力”更强!这个马俊杰审判长可以称得上是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史上“最牛”的法官!也可以称得上是“天下第一黑的法官”了!!!那位在2009年9月23日打电话给受害人王女士要王女士写《再审申请书》的云南省高院监察室的余法官,也很有可能是这起枉法裁判案件的“同盟者”!天啊!连搞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官也是这种“德性”......简直不敢想像、不敢相信?! 高院这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瞒天过海、违法立案、违法办案、践踏法律、亵渎法律、玩弄法律、胆大妄为、肆无忌惮的枉法裁判是有其原因的,因果因果,有因才会有果,高院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在受害人没有向高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自行立案审查,致于这其中的原因,早已经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 法官啊!你们如此的践踏法律、如此的藐视法律、如此的枉法裁判,对得起你们头顶的国徽、肩扛的天平吗?难道你们认为受害人是一个无钱无势、无背景后台的弱势群体,你们就可以如此的恃强凌弱、欺负弱小,假如受害人是一个有钱有势、有背景后台的有钱人,你们还会那样判吗?你们太欺人太甚了,你们忘了,人之所以为人,有别于其它动物,就是因为人除了温饱以外还有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士可杀不可辱,是可忍孰不可忍?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你们不要以为你们的权力大过了天,苍天在上,老天爷是有眼的,谁做了缺德事,谁就会遭到天谴!
如果法官能稍微有一点良心的话;能具备一丝一毫的良知;能客观、公平、公正的审理和判决,受害人怎么会去走“审判监督程序”?法官为什么要这样丧尽天良的折腾老百姓?故意增加老百姓的“讼累”?为什么要昧着良心下这种不公正的判决?难道要让受害人把这样一个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