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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院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为何无人管?

云南省高院违法办案枉法裁判为何无人管?  
 
(转贴) 

     云南省高院在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更为了彻底堵塞住受害人的申诉渠道,竟然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自行立案(实属违法立案),而且还裁定在前,立案在后,如此严重的错误、如此恶劣的枉法裁判,世所罕见,令人发指!但事情发生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了,居然就没有人来管一管、问一问这种违法乱纪的事?难道上级领导就眼睁睁的看着这种损害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信力、扩大民怨、有可能动摇国本的坏事情肆意泛滥成灾吗???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国社会已经走上了依法办事的道路,法治社会里决不允许执法部门知法犯法、执法违法!!!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通知书
   (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王××:
   你因与覃忠瑜损害纠纷
  纠纷一案,不服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的(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特此通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以上这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个旧市人民法院是在2009年12月7日下午2:50分打电话通知受害人王女士去个旧法院拿,王女士是委托她的表妹小春于当天下午去个旧市人民法院拿回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申字第760号
  
  (说明,因为篇幅的关系,裁定书内容在这里暂时省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 俊 杰
   审 判 员 叶 红
   代理审判员 孙 勇 斌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 奕 如
  
  以上这个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个旧市人民法院是在2010年3月16日早上11点钟打电话通知受害人王女士去个旧法院拿,王女士是委托她的表妹于次日(即3月17日)上午去个旧市人民法院拿回的。
  
  事故回放:
  2007年8月23日,受害人王女士到个旧市港丽烫染沙龙店进行泰式洗头消费,造成左耳耳膜穿孔,后医疗终结,在与该店老板娘覃忠瑜协商不成、个旧市消协(3.15)也调解不了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向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覃忠瑜赔偿,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后受害人不服,于2008年11月10日向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受害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使尊严而又神圣的法律不受任何人的践踏和亵渎;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依然不服的王女士又继续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目前,检察院已经决定立案审查,王女士是在2009年6月17日下午2:30分收到了落款日期为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个检民行立(2009)11号】的。
  2010年3月17日,当王女士收到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时,王女士于当天(即3月17日)上午11时打电话给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民行处询问她的案子的进展情况,民行处的检察官告诉王女士说:“你的案子还在审查阶段,案子还在承办人员的手里,还没有移交省检察院”。
  2009年9月23日上午,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女法官打电话给王女士说:“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排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王女士问她贵姓,她说姓余,王女士在电话里对这位余法官说,她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了。余法官对王女士说:“两边(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你最好还是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但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王女士考虑到检察院已经立案,所以她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云南省高院。
  2009年12月7日下午2点50分,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打电话通知王女士去该院拿云南省高院的《受理通知书》,拿到受理通知书,王女士还以为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抗诉,所以法院才会“立案进行审查”,根本就没有怀疑这其中会有什么“猫腻”?2010年3月17日,当王女士拿到云南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看到“驳回王××的再审申请”几个字时,犹如五雷轰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再仔细一看,令王女士大吃一惊,《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竟然是2009年9月25日,(就是那位云南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余法官打电话给王女士要王女士写《再审申请书》的第三天,省高院就把裁定书下了,9月23日才打的电话,25日就下了裁定,中间才隔了一天【24日】,云南省高院在一天的时间内就把受理、立案、审查、裁定等程序全部走完,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司法审判史上的新纪录,这些法官真是“不得了”的“了不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五条 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王女士根本就没有写过什么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给云南省高院,“不符合前款规定”,云南省高院是以什么来作为立案依据的?退一万步讲,即使是王女士真的写了再审申请书,23日才通知王女士写,个旧市距离省城昆明市300多公里(单程),24日一天的时间根本就代不到高院的,高院怎么在25日就下了裁定?王女士向上级监督部门反映法官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不法行为的事情,怎么不早不迟“恰好”在检察院立案后“排队排着”了王女士?那位纪检监察室的余法官在电话里“好心好意”的对王女士说,检察院那边太慢了,法院这边速度快、时间短(事实证明法院的办案速度的确是“太快”了,快得超出了常人的想象),当时,王女士根本就没有怀疑搞纪检监察工作的法官会......现在看来,余法官诱王女士去法院那边申请再审是有企图目的的,根本就不是为了受害人作想,而是把受害人诱到法院那边“好整”,(现在不是证明了吗?法院早已经作好了“驳回”的准备,陷阱早已支好了,设好圈套让受害人去钻,在表面上还说法院这边快,好象是为了受害人作想,其实是在想方设法、挖空心思、绞尽脑汁的想办法来对付受害人,真是一级比一级狠,一级比一级毒,一级比一级黑,一级比一级坏,一级比一级腐!)余法官说“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那么,现在法院“驳回”了受害人莫须有的“再审申请”,是不是检察院就不抗诉了呢?这些法官未免太聪明过度了吧!尊严而神圣的法律是他们手里的“面团”吗?他们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法律的尊严性和圣洁性岂是这么轻易的就让他们如此肆意的践踏和亵渎???他们简直是在侮辱中国老百姓的智商!把《民事裁定书》在6个月前“制作”好,压了近半年的时间才发给当事人,而且还裁定在前、受理立案在后。我国的程序法规定,“先立案后审查、审判、裁定”。为什么云南省高院的法官敢违法立案?违法办案?枉法裁判?是什么东西在驱使他们如此的不顾一切、如此的丧心病狂、如此的胆大妄为、如此的玩弄法律、如此的践踏法律、如此的亵渎法律、如此的愚弄百姓和欺压百姓???
  平时,人们经常在私底下议论说“法是为有钱有势有权的人欺负穷人服务的”,“法律是有权人(有钱人)的保护伞”,我们还认为这些说法有失偏颇,太一概而论。今天,当受害人无奈地成为一名纠纷当事人时,通过自己打官司,特别是在经历了起诉、上诉、申诉,现在又莫名其妙的“被再审”,受害人才终于相信了人们的传言不虚、所说不假。
  老天爷呀!老百姓打官司咋个这么艰难啊!!!
  这世道,到底还让不让人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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