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港商谢某冤案申诉材料
尊敬的香港中联办领导:
前 言
谢某受冤15年了,越申越冤!
其实,细看让谢徵受冤的四案,确实很简单,只要稍有水平的法官或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一眼看出该四案的存在问题……
谢某是否受冤,只须认定三个问题:
A. 深中院对原告起诉的四个案件性质定性是否正确?
B. 胡晋南法官自定被告是否合法?
C. 李岩法官5年后的执行过程中所下的裁定及对事实认定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一、 案件起因:
1987年 3 月14日 – 1987年12月3日港商谢徵在深圳以个人名义分2期按揭购卖了位于春风路2008号的联城工业大厦6楼。又于91年9月按揭购买5楼。(1994年10月6日获得房产证)(附件1)
同年9月12日由其香港合伙人公司香港维锜贸易公司独资投资机械设备等,在其购买的联城大厦六楼开办荣锜(深圳)制衣厂,并出任该厂的法人代表兼董事长。(附件2)
荣锜(深圳)制衣厂自开业以来,一直守法经营按时纳税。直至93年5月13日与香港港惠实业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书》(附件3),就陷入了无休无止的冤枉官司之中……
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虚构“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并私刻了“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的印章和“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收货章”;在1993年7月1日—1993年9月30日3个月期间与河北太行集团深圳公司签署了三份合同,并进行了四次交易。
港惠公司以其私刻的“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和收货“印章”收取太行公司三次供货后,均只支付20%的货款,余款80%未付。并收取太行公司支付的90万订货金后逃匿。
太行公司于93年10月11日向深中院提起四宗诉讼,起诉“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和“荣锜(深圳)制衣厂”,二单位的法人均为张少华,要求其返还货款……
二、 案件审理
深中院胡晋南法官接到太行公司的四个起诉案件后,审理认定:
1) 原告太行公司诉讼主体不对。(注1)(附件4)
2)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与荣锜(深圳)制衣厂完全无关。(注1)(附件4)
3) “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是虚构单位,该公章均为私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能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注2)
4) 香港港惠公司去向不明,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注:公司是有办公场所的,只有倒闭、关张或者被吊销执照,怎么说去向不明?难道港惠公司长出脚来溜了不成?)
5) 香港港惠公司与太行公司为实际交易当事人。
6) 荣绮(深圳)制衣厂向香港港惠公司提供该厂银行帐户和财务印章。
7) 荣绮(深圳)制衣厂和香港港惠公司是承包关系。荣绮(深圳)制衣厂每月向港惠公司收取8万元租金。
三、 案件判决:
胡晋南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所做的判决却是错误的。
事实和理由:
1、(注1):胡晋南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的1)、2)条,按理: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或要求原告重新起诉。
2、(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香港港惠公司对河北太行公司明显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刑事案件判决。可是胡晋南法官法力广大,故意枉法裁判,硬将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作为民事案件来判决。
胡晋南不经原告同意,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购销合同和“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的印章,将香港港惠公司列为第一被告,荣绮(深圳)制衣厂列为第二被告进行审理判决,其大胆的枉法行为甚令人吃惊和愤怒。
胡晋南自定被告枉法判决:第一被告偿付原告人民币689097.60元、90万元、909812元、563023元及利息;若第一被告财产不足清偿,由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之一是原告提供的、未经质证的两被告签订的所谓“承包合同”复印件(该复印件为不知何人伪造,5月1日、10日2份合同,双方真实的租赁合同为5月13日)(附件5);依据之二为荣绮(深圳)制衣厂提供账户(实则为港惠公司缴纳租金之用)。(见案号为(1993)深中法经二字第90、91、92、93号的四份《民事判决书》)
上述四起案件本属刑事案件中的合同诈骗案,而上述四个枉法判决导致与对河北太行公司本无任何业务联系的荣锜(深圳)制衣厂成为与骗子一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实属冤哉枉也!
上述判决明显是枉法裁判,退一万步假定判决正确,执行过程中将个人房产错误裁定为公司财产予以执行,更是天方夜谭,下面简述一下执行情况。
接下来的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情更令人瞠目,并导致了更大的冤案!
四、 执行过程:
1、1995年12月14日,深中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1993)深中法经二字第90、91、92、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荣锜(深圳)制衣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曾于1995年10月24日以(1995)深中法执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四案的执行。(附件6)
2、1998年12月28日—2002年3月7日,李岩法官对胡晋南法官判决生效的(1993)深中法经二字第90、91、92、93号再次于98年11月裁定(1994)深中法执字7-373 389 390 391、99年6月裁定(1994)深中法执字391-1、99年9月裁定(1994)深中法执字391-2、2002年3月4日裁定(1994)深中法执字391-3、2002年3月7日裁定(1994)深中法执字391-4的5次裁定。李岩法官不顾民事诉讼法第99条、第147条规定作出的这五次枉法裁定,每一个裁定都是立即生效,剥夺了被执行人上诉申辩的权利。((附件7)参见深法执字第7-373 389 390 391、391-1、391-2、391-3、391-4《民事裁定书》)
3、同样一个厂房,同样一个财产,深中院的(1995)深中法执字第14-7号民事裁定书和李岩法官的7-373 389 390 391、391-1、391-2、391-3却完全不同!
该四案的裁定和执行、查封到解封,都是李岩法官作主。完全不把深中院原执行庭长郝丽雅对查封谢徵财产的审核意见:“现有材料不能反映该厂房为香港公司以实物注册资本。”放在眼里。依然枉法查封了谢徵的个人财产。(附件8)
4、更有甚者,在谢徴申诉后深圳中院执行庭认定五楼为谢征个人财产的情况下,深圳中院执行庭至今仍拒不归还收取的五楼租金,时间长达10年之久。
李岩法官执行查封谢徵财产理由为:
1、香港维锜公司申报设立荣绮(深圳)制衣厂的可行性报告和章程中有载明厂房投资为120万元港币。打报告申请入党是否已是党员?(附件9)
2、注册会计师高殿和证实固定资产投资227万港币包括联城工业大厦六楼约一千平方米房产。高后又证实:天安门广场及深圳市政大楼是谢徵的?房产所有权不是以国家房产机关登记为准的吗? (附件10)
3、荣锜(深圳)制衣厂代收取深圳君安物业管理公司的租金。(附件11)
4、北京中发会计师事务所第一部分出具的(89)京发会一字第026号验资报告。
李岩法官的认定理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上述裁定错在哪里:
1、可行性报告章程是由荣锜(深圳)制衣厂的投资者香港维锜贸易公司出具的,应当由香港维锜贸易公司对此承担责任,而谢徵个人并不是荣锜(深圳)制衣厂的投资者,因此不应由谢徵个人对此承担责任。荣锜(深圳)制衣厂的唯一股东香港维锜贸易公司根本不拥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的联城工业大厦五、六楼房产的产权。
2、该案的被执行人应当是被告一香港港惠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二荣锜(深圳)制衣厂而谢徵只是荣锜(深圳)制衣厂的法定代表人,不是该案的被告不应是被执行人。
3、谢徵对被告二荣锜(深圳)制衣厂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毫无根据的理由,因为谢徵并不是荣锜(深圳)制衣厂的股东,不存在投入注册资金投入的问题。荣锜(深圳)制衣厂的股东一直是香港维锜贸易公司,如果有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的话,承担责任的应当是香港维锜贸易公司,而不是谢徵。所以说谢徵不是被执行人。
4、再说,设立外资企业时,可行性报告及章程只是报批时的计划,不需要验资,只需要资信证明,公司成立前并不能真正投资,只有公司成立后才能投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足资金后,才由法定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而计划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改变的,只要公司成立后投资人依法投足了注册资金并经政府部门认可,就不能认定注册资金不到位。实际上,荣锜(深圳)制衣厂直到1989年4月13日还在添置设备,并于1989年4月15日通过了验资,由深圳市税务咨询服务公司和北京中发会计师事务所第一分部出具了(89)京发会一字第026号(验资报告),该报告经过深圳市招商局审核后报深圳市工商局备案。所以,香港维锜贸易公司以设备作为投资是合法有效的。
谢徵对罗湖联城工业大厦六楼房产拥有完全独立产权铁证如山:(附12)
1、 经过公证的谢徴与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 深圳联城(文锦渡)合作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谢徴缴清楼款的证明。
3、 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10月6日颁发的权利人为谢徴个人所有的深房地字0207289号、深房地字0207290号房地产证。
4、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1999)深罗法房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
强行认定联城工业大厦6楼东座的房产是谢徵作为注册资本对荣锜厂的投资,完全不顾法律的规定故意歪曲事实,是典型的枉法裁定。
5、 谢徵的个人财产是经过公证并获得个人房产所有权证的。
6、 谢徵获得个人房产所有权证后就已经向中国银行抵押贷款。
7、 国家有明文规定:外资企业不允许以国内房产作为投资,个人房产更加不能作为外资投资。外资投资以货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8、 深圳市政府、海关、工商等部门均有荣锜(深圳)制衣厂成立的合法手续;
9、荣锜(深圳)制衣厂1996年已经关闭,1998年根本无财产可执行。
江西萍乡中院根据李岩法官的7-373 389 390 391、391-1、391-2、391-3的裁定,2001年8月29日—2006年6月29日拍卖并办理了拍卖谢徵联城六楼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查封期间划走了联城五、六楼租金105万,后经人大代表督办只退回30万元租金。
至此,谢徵被深圳中院和萍乡中院枉法执行,直接损失达上千万元!
五、 申诉请求:
1、 依法追究胡晋南法官滥用职权,自定被告,把合同诈骗刑事案件作为合同纠纷民事案件来判决的枉法责任,撤销四案判决。
2、 要求深中院退回李岩法官枉法裁定导致谢徴被扣押至今的五楼租金及利息。
3、 依法追究李岩法官枉法裁定、剥夺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枉法执行查封谢徵财产的法律责任。撤销认定六楼为荣锜(深圳)制衣厂财产的裁定,并退回扣押的六楼租金及利息。
4、 支持援助谢徵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江西萍乡中院枉法查封拍卖谢徵财产的法律责任。
请求的法律依据:
5、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7、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8、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9、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10、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11、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12、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13、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14、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5、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16、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17、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8、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9、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20、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21、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22、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六、 四案奇观
1、 原告河北太行企业集团深圳公司起诉的是 “香港港惠实业公司荣锜(深圳)制衣厂”和“荣锜(深圳)制衣厂”,法人代表为张少华。
2、 胡晋南法官判决的是(1)香港港惠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伟明(2)荣绮(深圳)制衣厂,法人代表为谢征。
俗话说民不告官不究,太行公司都没有起诉港惠公司和荣绮制衣厂,胡法官却强奸民意自定被告继而判决。
3、 荣锜(深圳)制衣厂,法人代表为张少华。
荣绮(深圳)制衣厂,法人代表为谢征。
荣奇(深圳)制衣厂,法人代表为谢征。
三单位在深圳工商局均没有注册成立!
锜:新华字典上注明为古代三足器具。
绮:新华字典上注明为美丽的纺织品。
奇:新华字典上注明为少见,稀有等意思。
4、 江西萍乡中院执行的是荣奇(深圳)制衣厂,法人代表为谢征的财产
在此,谢徵根据深圳中院庄潮副院长的接访要求,整理出案件始末,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同时向中央驻香港联络办提交申诉。更为详细的每个案件的申诉材料,谢徴根据法院的要求已经提供并将陆续提供。
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不是解决实体问题,认定财产所有权问题不可以用裁定解决。否则就是违反《民诉法140条》。
此致
香港中联办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