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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法院判决不讲事实不用法律

----记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件枉法裁判案
 
 为使广大网民朋友了解事实真相,现将本案事实揭开让网民进行分析:
 我们黄石市金港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石市扬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我们即按合同的约定进场。
 进场后方发现甲方出租房屋不符合同要求,还数处违约,在我方数次催促下(书面文数十次,口头的上百次之多)要求甲方尽快完善应由甲方完成的工作,但甲方只顾收租钱,尽量拖延时间,终至消防部门下发整顿通知书和停业通知书,使我方损失惨重。甲方违约的地方及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事实如下:
 一,违反《租赁合同》的地方:
 1,《租赁合同》第二条三款约定“甲方负责提供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施”,而一二审法院质证确认甲方违约事实如下:
 ① 中央空调安装完成时间:2009年7月;
 ② 室内电梯及货梯完成时间:2008年12月;
 ③ 观光电梯完成时间:2009年7月;
 ④ 备用发电机组安装到位并能正常使用时间:2009年5月;
 ⑤ 消防未通过验收报告收。
 2,《租赁合同》第二条一款约定“一楼2800平方米(详见本合
同附件平面图)”,经一二审法院质证,确认甲方在该条上违约事实如下:
 甲方将一楼楼梯处门面最重要的门面出租给了别人近59平方米。
   3,《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经一二审质证确认甲方对该项条违约事实如下:
 ①     甲方将第三人黄石罗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三楼)
也一并视作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了乙方。
 ②     在签订出租合同十个多月后的2009年1月20日,甲方与第三人黄石罗晟建筑安装工程有好公司才签了一份《协议书》,该项协议书的第一条对甲方与黄石金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予以追认”,但未通知承租人。
 4,双方依据《租赁合同》之规定,于2009年8月6日订立《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第四条规定“在免租期间内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消防相关手续…”。
 (注:原合同约定,建筑消防、使用消防的全部消防手续均由甲方办理,在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将使用消防分出五个月,让乙方自己办理,如果乙方五个月仍办不下来,再由甲方按原租赁合同的约定由归甲方办理。)
 5,在乙方按规定办理消防的过程中,发现建筑消防未通过验收。此有消防部门多次通知这证。故乙方办不了使用消防设施的验收手续。
 二,违反《补充协议》的地方:
 1,《补充协议》签到订后,甲方更有甚者的是将本已出租给乙方的一楼门面中的约59平方门面,实质上出租给了第三人(四楼承租户);
 2,将乙方的正门门头同意第三人(四楼租户)做了个大牌匾,不少消费者误认为乙方的商场是娱乐场所。
 为此,乙方场内的全部摊位承租人再也经营不下去了,纷纷向乙方提出要求退场。
 3,乙方无奈,便只好依据与甲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六条之约定,按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一条一款“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之规定,于2010年2月27日正式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三,乙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给甲方符合《合同法》第216条、第233条之规定。
 1,法庭质证双方均认可乙方送达给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2,甲方并未提出异议;
 3,乙方商埸提出“解除合同”后,在门口张贴了全埸货物大甩卖的广告,时间十天;甲方没有异议;
 4,2010年3月10日乙方将商埸大门钥匙交给了甲方,甲方无异议。
   
    为使网友朋友们全面真实地了解本案,现将本案事实及证据一并逞交给网友,看看湖北黄石这家法院在判决中所作为何!

原告起诉状:

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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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追加诉论请求申请书:

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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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法院的第一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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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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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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