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件错误判决)
法院的判决有两大错误:
其一:原告在法庭上,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不得已承认“我老屋卖给你,没有把前后园给你呀”。
证实本案所争议房屋原告早已卖给了被告。
其二,原告打的是房屋‘腾退’官司。在诉讼中的2007年8月14日,原告带人强行将该争议房屋全部拆除,连屋上的全部建筑材料和张满英家奈以生存的果园也都被原告黄毓坤全部毁损。
古人云“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这就是说,皮都没有,哪能有毛呢?
房屋已被原告自己拆除,判决要被告腾退房屋,这不是在开玩笑吗?
为使广大网友了解案情,现将本案全部材料公之于众,敬请广大网友评判。
引发本案的起因
双方所争议的房屋,1982年黄毓坤、毕春梅夫妻卖掉青菱乡老屋,准备在武昌区杨园新做房屋,差钱,而黄毓坤老家人因拿不出那多钱,毕春梅便做自己姐姐的工作,要姐姐卖掉在麻城的房子来买自己青菱乡这房屋。姐姐觉得自己儿子就要结婚缺房,如果卖掉麻城老家的房屋,既解决了儿子结婚缺房问题,同时也帮了自己妹妹毕春梅一把。便与儿子王红生和女儿王枝英商量后,决定卖掉麻城老家房屋来购买黄毓坤、毕春梅夫妻的房屋。
卖掉老屋后,当时就在麻城将卖房款当着乡亲们的面交给了黄毓坤。
1992年11月6日,毕士青儿子王红生因车祸逝世,儿媳妇张满英经人介绍,于1998年招陈金苟做了上门女婿。
2004年后,黄毓坤、毕春梅夫妇听说青菱乡那里要改造,便打起了歪主意,由毕春梅出面经常劝说姐姐毕士青,说儿子王红生已经死了,这房屋不能好了张满英,如果毕士青将来有一天死了,张满英肯定和自己现在的丈夫得了现在的房子。并再三劝毕士青,说以黄毓坤的名义去打官司,房屋打回后,再将房屋交给毕士青。
毕士青因年老又是文盲,经此一番劝说心里也打起了算盘,认为自己的妹妹不会害自己的,等打官司将房屋打到自己名下后,再将房屋给自己的孙子。
这就是当时毕士青为何同意与毕春梅一起到公证处做证的真实情况。
但经过到法院一闹腾后,毕士青心里这才明白:毕春梅夫妇不是为她毕士青要房屋,而是为她毕春梅、黄毓坤自己要房屋。如梦方醒的毕士青,此时如坐针毡,立即到公正处要求重新公证,但公证机关不同意重新再做,老人便只好向律师求助,请律师做证,并主动要留个录音在世上,以证实房屋是自己买的,并已付清了房款。
这便是引发本案以及毕士青为何同意与妹妹毕春梅一起到公证处的真实原因。
一,起诉状
二,公证材料
1,公证书:
2,公证保全的材料:
三,被告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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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告证据
1,原告带人将被告房屋毁损像片共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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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像片,证实原告所争议房屋,原告自己带人将其拆除了。
五,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的第一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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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武汉市中级民事判决书(2006年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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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年00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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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年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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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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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年00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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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年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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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