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明白的是,湖北省沙市区法院竟然用与本案毫无关系的安徽省宁国市聚隆公司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作为湖北省大冶市铜山有色金属粉末有限公司的产品不合格的证据,使人感到莫名奇妙。为了使人们提高对这些司法黑帮的警惕,以免上当受骗,特将本案材料及原告相关证据挂在网上,以供警觉。
可喜的是,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法撤销了沙市区法院的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正义终于得到了伸张,法律终于战胜了邪恶!
一,起诉状:
二,证据:
1,由被告送货时交给原告的:电解铜粉检测报告:
2,深圳华测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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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省宁国市聚隆公司付款后,原告开给聚隆公司的发票:
三,沙市法院年第一次判决书(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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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沙市区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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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荆州市中法民事裁定书(2010年)
六,荆州市中级法院复议决定书
七,沙市区法院第二次判决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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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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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法院的判决,敬请专家们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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