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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官掩耳盗铃、枉法裁判王二未偷的案例!

 

感谢法治论坛这么多年来关注徐光文姓名侵权案件,今天向您反映徐光文姓名侵权案件通过律师事务所李彭顺高级律师研究后,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第十七次从新诉讼被告李士伟、徐光文作为被告、第三人徐玉强代表凯乐实业有限公司出庭作证。天津市滨海法院刘士超审判长审理开庭,已经审理完毕等候一审判决。

通过十七次行政、民事诉讼,作为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发现这么多诉讼中法官判决的问题的执法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条款严重的不符,有个典故很像这么多次诉讼中发生:天津市法官在审理中都在“掩耳盗铃”伪造徐光文手印、盗用徐光文身份证号码,使用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企业不符的公章签订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视而不见!
大有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没偷的“法理”进行枉法联盟的枉法裁判!!

案件线索详细情况如下: 

一、徐光文行政诉讼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行政案情如下:
  
  铁一样的(证据)政府官员李某伪造徐光文姓名签字,伪造徐光文手印、盗用徐光文身份证号码,使用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企业不符的公章签订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
  
  天津市十几位资深高级律师观点:
  
  (如果此10016-001536号《房产买卖协议》上不用徐光文姓名签字不可能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徐光文就是这份《协议》法律上利害关系公民。因为该房产并没有依法转移登记,电器厂不存在了(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因此徐光文以“公民”身份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法律规定。
  
  审理本案法官枉法裁判事实经过如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行初字第32号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到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条款驳回徐光文行政诉讼、恰恰是用法律赋予公民诉讼权利!驳回徐光文行政诉讼!本裁定就是典型的,隔壁王二没偷、掩耳盗铃,非常具有欺骗公民的枉法裁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津高行终字第0083号行政裁定驳回徐光文公民的行政诉讼就是枉法裁判,官官相护的保护天津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行政违法。
  
  天津市法官枉法联盟利用党和政府给予的裁判权利,把法律赋予"公民"行政诉讼权给剥夺了,这就是发生在当今法治社会的悲哀啊?本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从政数十年从来没见过这样愚弄法律赋予公民权利事件、这么卑鄙的法官枉法联盟裁定剥夺公民行政诉讼权利!就是为了官官相护的保护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违法!
  
  本案逐级申诉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后被民行处《不预立案》证明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内部规定了不允许《民告官》,助长“人民”法官任意枉法裁判、官官相护的《铁证》。
  
  多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反映本案枉法裁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把问题交给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后被其官官相护不受理就是助长法官枉法联盟枉法裁判:“就是天津市检察院内部“不受理民告官申诉”的规定!
  
  二、徐光文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被枉法驳回的历程如下:
  
  铁一样的《证据》李某伪造徐光文姓名签字,伪造徐光文手印、盗用徐光文身份证号码,使用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企业不符的公章签订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被天津市黑法官枉法联盟颠倒用民事诉讼法108条赋予“公民诉讼权利”驳回徐光文民事诉讼如下: 
  
  1、一审被(2007)汉民初字第1177号没有法律依据裁定驳回?枉法保护伪造《合同》。
  
  2、二审被二中院(2008)二中民四终字947号维持裁定驳回枉法保护伪造《合同》。
     
  3、再审被(2008)津高民字第817号驳回了申请再审,枉法保护伪造《合同》。
  
  4、申诉到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民行处,该处不分青红皂白的《不予立案》枉法保护了天津法官枉法联盟对伪造的10016-001536号《合同》枉法裁定。就是典型的国家用纳税人血汗钱养的检察院《民行处〉不抓老鼠的“肥猫”!
  
    三、徐光文民事诉讼姓名侵权案
  
  李孝明没有经过徐光文本人同意和委托,在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伪造徐光文签字、伪造徐光文手印。
  
  证据伪造的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民事判决中有证据“未经过徐光文委托和同意,使用徐光文姓名签字”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未经过本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不构成违法那我不通过张德明法官你;用张德明法官你的姓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张德明法官住宅转移登记可以吗?按照张德明法官的不构成违法性那就可以?张德明法官你和你的全家猴急了吧?如果法律允许还可以?问题是法律规定根本不允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姓名就是违法的?
  
  申诉到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民行处被告知不给立案,再一次枉法保护枉法联盟的枉法裁判,致使天津市黑法官枉法联盟的一次次枉法裁判得逞,都是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民行处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枉法保护天津黑法官枉法联盟的枉法裁判!极大的助长了天津黑法官枉法联盟黑白颠倒的枉法裁判!
  
  四、按照二中院(2008)二中民四终字947号裁定说:“电器厂房产在没有依法转移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归属另一家企业了,徐光文将错就错得用企业民事诉讼如下:
    
  1、一审被汉沽区人民法院(2007)汉民初字第781号裁定驳回。再次枉法保护了伪造的《协议》。
    
  2、二审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民中四字1692号枉法裁定驳回。
    
  3、再审被(2008)津高民字第817号枉法驳回了公司的申请再审。
  
  4、如今申请到人民检察院被告知不受理徐光文的案件了!

五、徐光文姓名身份证号码被李某盗用,并在徐光文不知道和委托的的情况下!李某在10016-001536号《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伪造徐光文签字、伪造徐光文手印被天津市黑法官联盟枉法裁判驳回12次,最后判决不构成违法性的真实的体现在了我们法治社会的面前,无论如何律师和老百姓们,执法监督员接受不了的。因为我国政府和法律规定都是不允许盗用他人姓名和私刻公章伪造《合同》的!但是天津市枉法联盟的法官的裁判权说了算,人民检察官枉法保护的行为再次说明:“法治社会任重道远”!法治社会也有赵作海没杀人被公检法迫害成为杀人犯的悲哀屡次地在中国大地发生就不足为其了!

六、如今中国已经失去法治监督、舆论监督、民主监督。党和国家赋予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裁判权利,人民法官黑白颠倒的枉法裁判使民有冤不能申,国将无宁日,上访被驱逐,使老百姓走上绝路!!!!!!

七、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区和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中有证据“未经过徐光文委托和同意,使用徐光文姓名签字”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八、试想如果未经过本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不构成违法!!那我们全国人民不通过李玉安.孙红印.高国强.张德明法官你们同意;盗高国强.孙红印.李玉安和张德明法官你们的姓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法官们住宅转移登记可以吗!!

九、 按照张德明法官的不构成违法性那就可以?法官们你和你们的全家猴急了吧?如果法律允许还可以?问题是法律规定根本不允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姓名就是违法的!!!

十、 所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的枉法裁判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没偷的“法理”!!!!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张德明法官掩耳盗铃的枉法裁判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隔壁王二没偷的“法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徐光文叙述, 整理 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政协委员)徐玉强

联系电话、13518897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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