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伪造交易协议,法官枉法裁决 夺走八旬老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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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伪造交易协议,李某法官枉法裁决 夺走八旬老人房产 一、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告盗用徐光文姓名、伪造徐光文签字、手印,私刻企业公章,编造《房屋买卖协议》,将我的价值数百万元房产据为己有! 二、更为可气的是,这样一份漏洞百出的《房屋买卖协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李某法官居然判决为合法有效。轻易地剥夺了我的血汗财产。法律公平何在?这样的枉法裁决,究竟法官同被告之间有什么说不清的关系? 三、五年多来,我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多方奔波,经过了十四次行政、民事诉讼,但天津滨海新区法院李某法官一意孤行枉法裁决,严重的损害了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行为准则,也严重的侵害了公民财产的合法权益,给我的家庭和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地伤害。我是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扶持下,才有了一点留给后代的微薄财产,但是在一夜之间就被别人窃取,我相信党和政府、天津市人民法院会在我有生之年,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否则我死不瞑目。 徐光文 13682115590 13512090744 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徐玉强向你们报道发生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民事判决,律师们说:“此判决将震动中国,将使天下大乱的判决”? 案情回顾: 伪造徐光文的姓名签字、伪造徐光文手迹、使用的不是天津市汉沽区凯乐电器厂公章、签订的10016-001536《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而且徐光文老人一分钱没得到?将徐光文老人亲手建造的凯乐电器厂的厂房(涉案价值75万元)厂房违法转移到共产党党员李孝明儿子名下?一个耄耋老人法律途径走尽,钱财花光,房产没了,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在人民网强国社区法治论坛公开本案,求救于全国律师们给予帮助和评论?并希望中央政法委调查本案? 本案焦点 一、 既然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民事判决中有证据“未经过徐光文委托和同意,使用徐光文姓名签字”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如果未经过本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不构成违法?我们全国的老百姓不通过张德明法官你;用张德明法官你的姓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张德明法官住宅转移登记可以吗?按照张德明法官的不构成违法性的逻辑,那就可以?张德明法官你和全家人猴急了吧?如果我国法律允许还可以?问题是法律规定根本不允许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姓名就是违法的? 律师评论 二、本案法官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厅张德明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下达判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德明用的是法律规定以外的自己发明的司法解释不构成违法性?是无稽之谈? 三、人民法官张德明允许李孝明使用徐光文姓名伪造徐光文签字、伪造徐光文手印、私刻公章签订《天津市房屋买卖协议》?天下将大乱了。全国人们都可以不经过本人同意,相互使用其姓名相互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转移登记房屋合法了天下岂不大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你们负得起这个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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