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性失落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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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报业新闻
来源: 南方农村报 ◆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显著,社会矛盾复杂而多发,在这一背景下,对司法产生掣肘作用的力量主体亦逐渐增多,但这并不是司法理性可以被轻易放弃的理由。对于一个专业主义理想未泯的司法者而言,无论是权力的淫威,还是资本的诱惑,抑或舆论的挤压,都可以转化为秉公断案的动力。
◆无论是权力、资本绑架司法,还是民意扰动变相施压,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重要表征。在尊重这一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须将保持绝对理性作为立身之本,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精神得以彰显,也才能为当下断裂、浮躁乃至有些暴戾之气的社会,播下更多“冷静的种子”。
2001年3月2日上午9时许,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分局民警将韶关黄岗天天特惠店经理张强带走,理由是其涉嫌参与一宗爆炸未遂案。2001年9月3日,张强被以“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8年。20多天后,终审“维持原判”。2004年,广东省检察院进行的笔迹鉴定显示:爆炸物中的恐吓信不是张强所写。2011年7月19日,武江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存在案件关键环节事实不清、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等问题,不能认定原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判决张强无罪(9月20日南方农村报)。
虽然对张强来说,司法正义迟来了10年,但从这份无罪判决书中,我们能够分享的,不仅是错案被纠的痛快淋漓和沉冤得雪的悲欣交集,而更应该看到,司法过程从偏离的原点出发,最终驶入正常轨道——在10年中,张强虽然拥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但迈过洗冤路上的每一道沟坎,他都要与庞大的公检法系统“作战”——要想推翻两审判决,在许多人看来,犹如蚍蜉撼树。
但原审漏洞百出的证据链条最终还是被扯断,广东省检察院的笔迹鉴定结论让张强案峰回路转,并最终翻转。锲而不舍地挖掘真相,让张强不仅经历了6年铁窗生涯的痛苦煎熬和骨肉分离的情感炼狱,更累积了他对枉法裁判者的深深不满。虽然国家赔偿可以为他物质上的损失稍稍埋单,但案件显然不应就此画上句号,司法过程的责任追溯为我们拉出了一连串的问号:为什么当年存有疑点的证据能够成为呈堂证供并支撑起判决结果?为什么张强的种种异议没有被法庭采纳?“韶关美之社公司爆炸案”究竟是何人所为?抑或这个案件本身就不存在,而是有人故意布下的一个陷阱?
我们更要追问,在公检法部门环环相扣的办案过程中,存在种种“硬伤”的证据链条为何能够闯过数道“关卡”?是工作人员的集体疏忽,还是来自法庭之外的某种力量让司法天平最终失衡?毋庸置疑的是,司法理性精神在张强案的原审过程中被彻底失落——对多位经专业训练、理论素养扎实、对法规条文烂熟于心的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来说,究竟是什么蒙蔽了他们的双眼,让一桩错案堂而皇之存在10年之久。
中国的现代司法体系,脱胎于政法不分的古代刑狱之制,虽然在成熟过程中不断吸取了西方司法独立、正义至上的法治原则,并通过编织制度网络努力褪去原本浓厚的人治色彩,但是迄今为止,在一些地方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公平持正、完全独立的审判过程更多只具有可然性,而不是一种必然。除司法主体外,权力、资本以及社会舆论,都可以较为轻易地干扰甚至操控法官的案件裁量思路。法庭中,控辩双方或原被告之间的交锋,仅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意义。对于强大的司法干涉力量而言,追溯真相的庭审已经显得无关紧要,导出判决结果的变量,也不仅是客观事实和法律条文而已。
在有可能对司法独立精神构成威胁的因素中,权力、资本大多于暗处游走,而社会舆论则于明处鼓噪,两股力量往往形成对冲。二者的相通之处在于,这些司法体系之外的因素渗透到案件审理中,本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由于缺乏法治精神和专业视角,其必将使司法理性产生或多或少的偏离。
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趋势显著,社会矛盾复杂而多发,在这一背景下,对司法产生掣肘作用的力量主体亦逐渐增多,但这并不是司法理性可以被轻易放弃的理由。对于一个专业主义理想未泯的司法者而言,无论是权力的淫威,还是资本的诱惑,抑或舆论的挤压,都可以转化为秉公断案的动力。愈是严酷的审判环境,包含独立、公正、冷静等内涵品质的的司法理性精神才显得弥足珍贵。
从这一角度观之,如下的这则案例似乎更具价值:据《新京报》报道,2001年,北京女孩刘婷婷突然失踪。8年后,刘婷婷继母李某的儿子范某因涉嫌盗窃被刑拘,范某为了立功,举报母亲李某伙同崇某杀害了刘婷婷。随后李、崇两人向警方承认了杀人罪行,并讲出埋尸地点。但因时隔太久,虽经办案人员挖地三尺,也没找到尸骨。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不起诉”两人。
在一些人看来,在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做出“不见尸不起诉”的决定,似乎有些不可理喻。随之而来的,也许是诸如案件中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等的种种集体想象,于是,一个足以对司法理性精神构成强大冲击力的舆论场便发育完成。但如果能从所谓的汹涌民意中挣脱出来,冷静下来想一想,“不见尸不起诉”何尝不是对法治精神的生动注脚。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罪疑从无的基本原则,仅凭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无法确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其实,佘祥林、赵作海之类冤案的深刻教训之一,便是办案机关仅凭孤证、甚至是刑讯逼供得来的所谓证据,便定罪量刑,以致几乎草菅人命。许多枉判悲剧的背后,除了少数技术性的司法疏漏外,更多的是畸形政绩观下司法机构所面临的破案和判决压力,甚至是司法者与恶意构陷者的串通合谋。
无论是湖北邓玉娇案,还是陕西药家鑫案,其之所以能够从普通刑事案件发酵为全国性公共事件,往往与社会紧张情绪无法获得有效疏导有关——特别是当仇官仇富等非理性观念成为不少民众分析、观察社会的基本工具时,这种简单而民粹化的思维投射在司法过程中,便产生了一股让人难以视而不见的强大干预力量。在这一过程中,绝大多数讨论者与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直接关联和利害关系,这个主要由旁观者构成的“虚拟陪审团”,会通过网络、纸媒等载体向司法机关施加无形的舆论压力——这往往是一个具有预设观点的行动团体,他们认为已经出现或很有可能存在权力和资本对司法公正的干扰。于是,在公众舆论和权力、资本等多重力量的撕扯之中,司法理性精神早已零落不堪。
邓玉娇案尘埃落定后,有人曾反思:邓杀了人却被开释,得益于几乎一边倒的舆论力量,因为如果依法判决,即使邓玉娇属正当防卫,她也不可能被马上释放。但如果据此将“干预司法”的帽子戴在公众头上,显然有失偏颇:对司法者而言,在平息民愤和依法判决之间,孰轻孰重,应当一目了然。
无论是权力、资本绑架司法,还是民意扰动变相施压,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社会利益多元化的重要表征。在尊重这一合理存在的前提下,司法机关须将保持绝对理性作为立身之本,唯有如此,才能让法治精神得以彰显,也才能为当下断裂、浮躁乃至有些暴戾之气的社会,播下更多“冷静的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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