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要
2005年10月9日,23岁的重庆市綦江县青年罗玉明在办第二代身份证时,被当地派出所作为网上逃犯抓获。随后,福建警方将其押解到武夷山市。2006年2月7日,在罗玉明“坦 白交代”作案事实后,法院作出罗玉明有罪的判决。
2006年7月1日,福建武夷山市法院就本案提起再审,确认罗玉明无罪。
2006年7月4日,法院给予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
“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但这一规定在本案中毫无司法意义,公、检、法机关仅以无辜者的口供作出有罪的认定和判决,最终酿成冤案。
本案折射出的法律思考是一起冤案的形成在一些地区竟能如此轻而易举,哪怕是稍有法律常识的普通公民也不会如此草率。本案从现象上看是违法办案,但执法人员缺乏基本法律素质和思维也许是造成这起错案的原因。学习法律方能使用法律,把法律的内涵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方能正确地运用法律,这是司法人员的职业底线,也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编辑手记
2006年7月1日,福建武夷山市法院就一起刑事再审案件作出判决:原审以盗窃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徒刑并已羁押265天的重庆青年罗玉明无罪。
7月4日,法院给予罗玉明3万元补偿金。良民变成偷车贼
2005年10月9日,23岁的重庆市綦江县石角镇青年罗玉明在办第二代身份证时,被当地派出所作为网上逃犯抓获。随后,福建警方将其押解到武夷山市。在罗玉明“坦白交代”了作案事实后,武夷山市司法机关经过逮捕、公诉、审判等法定程序,于2006年2月7日作出判决:“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中旬,罗玉明伙同陈勇(已判刑)携带短钢筋、裁纸刀,窜至邵武市邵阳新村,将停放在楼口一辆价值1760元的二轮摩托车盗走以600元‘出手’,所得赃款占为己有。
“罗玉明还分别于1999年10月底、1999年11月15日凌晨、1999年11月20日凌晨,伙同陈勇用同样的作案方式,在邵武市三个地方共盗走3辆二轮摩托车……罗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再审判决罗玉明无罪后的2006年7月14日,记者赴罗玉明家采访。罗母颜思容告诉记者,罗玉明生于1982年4月29日,从小智力就比常人差。7岁开始读一年级,因成绩不好休学一年;后再读一年级,再度休学;11岁开始读第三个一年级……罗玉明20岁时才基本懂事。
2005年10月9日,罗玉明到石角镇派出所拍照第二代身份证相片,颜思容嘱咐儿子早点回家走亲戚,但到次日晚上他也没回来。颜思容借用邻居电话问亲戚罗玉明的下落,亲戚称罗玉明被公安局抓了。
颜思容得知儿子情况后,心急火燎地赶到派出所问个究竟。派出所称:罗玉明1999年在福建参与摩托车系列盗窃案,被福建省武夷山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通缉的逃犯,现已将他抓获。糊里糊涂进班房
采访中罗玉明回忆:“在派出所里,一个不知姓名的民警大吼,你老实交代在福建偷车的事。我没有去过福建,更没有偷过车,就说没有。过了一会儿,这位民警又说,你的一个朋友给我打了电话,他让我告诉你承认了就没事,如不承认把你抓到福建去,连父母都看不到了。当时我怕他们打我就承认了。”
“我被福建警方带到武夷山市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曾说:你不承认偷车的事就别想出去。”
罗玉明说:“我只读过几年书,很多字不认识也不会写,以前从来不晓得法律也不晓得承认了会有什么后果,更不晓得要坐牢。他们怎么将我弄成了盗窃摩托车的罪犯我至今都搞不懂。”
罗玉明的父亲罗昭全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得知儿子被抓到福建关押,便找当地派出所要人,有民警给他指路:向武夷山市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申诉。罗昭全以前听说过有检察院、法院,但这些部门具体是干什么的他不知道,也不知门朝哪方开。于是他就照着民警说的方法,找人写了申诉材料寄过去。
2005年12月10日,罗昭全收到武夷山市公安局的信访答复意见书:“罗玉明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2月期间,伙同陈勇等人在武夷山、邵武等地共盗窃摩托车5辆,分赃款400余元,本人归案后均已承认,检察院于2000年4月19日下达批准逮捕决定书,查实无误。”
同一天,罗家还收到了一张以罗玉明名义寄的明信片。明信片中说他在里面很好,但要家里寄过冬的衣服、被子、袜子、日用品……罗昭全说:“儿子写不出这么好的字。”
时隔不久,罗家又收到了武夷山市司法机关寄来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告知书,告知对象均为罗玉明。“我们对这些不懂,只想早点把儿子弄回来,怎么弄呢?没有办法。”罗昭全无奈地说。
2006年2月7日,法院以罗玉明犯有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判决后,罗家认为根本没去过福建的儿子冤,便四处托人想办法。
2006年3月,石角镇一个退休司法干部给他支招:去找綦江县城的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吴登其律师帮忙。律师质疑法院证据
律师吴登其告诉记者,1999年案发时罗玉明17岁,其因智力问题活动半径仅限于石角镇范围。我通过綦江警方的户籍资料调查,得知整个綦江县有100多个叫罗玉明的,仅石角镇就有46位。我觉得从本案的各种疑点分析,罗玉明一案存在诸多问题。
2006年3月28日下午,罗昭全借来1500元钱,带了一箱方便面和吴登其律师及罗玉明表兄一行三人从綦江乘火车前往福建。3月30日下午,他们在武夷山市监所见到了罗玉明。
吴登其称,罗玉明见到其父后面无表情、目光呆滞,像见到陌生人一样不搭话。当时他真的感觉到罗玉明确实和常人有不同的地方。随后在询问罗玉明时,他表示从没到过福建,不知被盗的摩托车放在何处,盗窃后如何骑走,更不用说偷过摩托车了。
通过调查,律师认为该案存在重大疑点,应提起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再审。当天,罗玉明在申诉状上签了字。
2006年4月21日,武夷山市法院向罗玉明下达再审决定书:“罗玉明盗窃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7日刑事判决认定罗玉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罗玉明退赔犯罪所得858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罗玉明以1999年10月至12月被指控在福建盗窃时一直在老家务农,从未到过犯案地,不是本案罪犯为由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吴登其律师认为,本案关键证人是判决书中认定罗玉明从事盗窃行为时的同伙陈勇。
2006年5月,吴登其在重庆潼南县找到陈勇。律师调查时要求陈勇辨认罗玉明的照片,陈勇当即表示不认识照片上的人,也没一同在福建盗窃摩托车。这个罗玉明不是那个罗玉明。
陈勇称,“那个罗玉明是我在福建省邵武市一次老乡聚会上认识的,听说他是建筑工地上的钢筋工。我看他说话、喝酒都比较痛快,便动员他一起盗窃摩托车……”
随后,吴登其律师在监狱再次会见罗玉明。当他拿出陈勇的照片让罗玉明辨认,罗玉明称不认识这个人,也不晓得他的名字。
吴律师认为,罗玉明一案原判决书确认的事实部分,只有陈勇简单供述他与一个叫罗玉明的打工者进行盗窃,但没有罗玉明的基本情况、身体特征;没有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认识罗玉明;没有共同盗窃的情节……公安机关确认罗玉明为嫌疑人存在重大疏漏。
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原审判决中仅有罗玉明本人的供述,是一个孤证,法院仅凭未经查实的孤证定案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罗玉明无罪
7月1日上午9时,武夷山市法院第一法庭准时开庭再审罗玉明案件,辩护律师吴登其指出:
1.陈勇在2000年归案后的笔录记载,同案人“小罗”是重庆市綦江县人,二十四五岁,1.65米左右,染黄头发,偷摩托车时刚从拘留所放出来。而本案的被告人罗玉明当年17岁,身高1.47米。
2.邵武市公安局本案档案记载:罗玉明,24岁,身高1.67米,有染发,家住綦江县,1999年在邵武市偷自行车被拘留15天。
3.陈勇辨认了12张照片,其中编号7为申诉人罗玉明,但陈勇称没有和他一起作案的同案人“小罗”。
出庭监督此案的武夷山市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罗玉明就是陈勇供述的小罗。检察机关建议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法庭认为,陈勇供述的同伙小罗与申诉人罗玉明不是同一人。虽然罗玉明在原审中承认盗车行为,但再审证实罗玉明的年龄、身高特征与小罗存在差异。罗玉明申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的盗窃罪名不成立,罗玉明无罪,当庭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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